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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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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
公告

2016-1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69 证券简称:银鸽投资 公告编号:临2016—062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公司股票于2016年12月12日、12月13日连续两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发函询证,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中国国防金融研究会、中国城镇化促进会、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分别持有中国海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41%、39%、20%。中国海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参与信托计划为财务投资行为,目的是获取较为稳定的预期收益,不参与银鸽投资的经营管理、不向银鸽投资进行资产注入或重组等,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本回复说明签署日,深圳市鳌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无在未来12个月内重新安排、定位或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无对银鸽投资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无向上市公司注入经营性资产的重组计划。

●孟平通过中商联合财富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基金”)控制深圳中商华融投资咨询(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商华融”)从而实现对鳌迎投资的控制,为鳌迎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中国海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拟通过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国际”)设立的信托计划期限合计最长为4年,每1年期限到期之后是否延期由中商华融决定,4年之后是否延期未有后续安排;信托计划生效后前4年,每1年期限到期时出现中商华融决定不予延期的情形时,信托计划的退出方式为转让北方国际持有的合伙份额,不会通过减持银鸽投资股票方式实现退出,新的有限合伙人认可并接受《合伙协议》中关于中商基金作为中商华融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及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信托计划的退出不会影响中商基金对中商华融的控制,从而不会影响孟平实际控制人的地位。

●本次收购完成后,深圳市鳌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孟平未来12个月内不通过漯河银鸽集团减持银鸽投资股份,无转让漯河银鸽集团股权的计划。

●本股权转让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尚需取得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的批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鸽投资”)股票已连续两个交易日(2016年12月12日、12月13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经公司自查,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二)经向控股股东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间接控股股东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询问后确认:除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拟转让所持公司控股股东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漯河银鸽集团”)100%股权事项外,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目前不存在涉及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也不存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转让漯河银鸽集团100%股权事项的有关进展及信息披露情况:间接控股股东河南能源化工集团于2016年11月9日与深圳市鳌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鳌迎投资”)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分别于2016年11月12日、12月3日、12月10日披露了鳌迎投资提供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第一次修订稿和第二次修订稿,鳌迎投资已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函进行了回复,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控股股东股权公开转让进展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51)、《关于深圳市鳌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57)、《关于深圳市鳌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60)、《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修订稿)》、《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二次修订稿)》。

(三)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除公司已披露信息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四)经公司自查,未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在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第二部分涉及的披露事项外)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和意向,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 600069 证券简称:银鸽投资 编号:临2016—063

债券代码: 122060 债券简称:10银鸽债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0银鸽债”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年12月21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12月22 日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0年12月22日发行的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12月22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12月2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0银鸽债,代码122060。

3、发行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7.5亿元。

5、债券期限:7 年(5+2)期,在第5 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817号文核准发行。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在债券存续期限前5年保持不变,票面年利率7.09%;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5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5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 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1 至100 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

2015年11月,公司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5年末上调票面利率100个基点至8.09%,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10、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5 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部分或全部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者不要求向发行人回售其届时持有的本期债券。

11、回售登记期:发行人将在本期债券第5 个付息日之前的第10 个工作日发布关于投资者行使债券回售选择权的提示性公告,投资者拟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须在发行人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回售登记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票面总额将被冻结交易;若投资者未在回售登记期进行登记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全部本期债券至第7 个付息日。

2015年12月公司对本期债券实施回售,回售实施完毕后,“10银鸽债”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交易的数量为92,374,000元。

12、计息方式:本期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13、起息日:本债券的首发日,即2010年12月22日。

14、利息登记日:2011年至2017年每年12月22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债权登记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1年至2015年每年12月22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

15、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1年至2017年每年的12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首日为2011年至2015年每年的12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6、担保人及方式:本期债券由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7、资信评级情况: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2016年4月,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BBB+,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BBB+。

18、债券受托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上市地点及时间:本期债券于2010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登记、托管、委托债权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15年11月10日发布的《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银债暂停”公司债券上调票面利率的公告》(临2015—076),本期债券“10银鸽债”的票面利率为8.09%。每手“10银鸽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80.9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年12月21日;

2、本次付息债券付息日:2016年12月2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6年12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0银鸽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10银鸽债”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在债券付息日后3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10银鸽债”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见附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送达本公司。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名称: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贾粮钢

联系人:谭洪涛 姚华

联系地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6号银鸽大厦

联系电话:0395-5615607 5615539

传真:0395-5615583

邮编: 462000

互联网网址:www.yinge.com.cn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武胜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4楼

联系电话:(010)88092288

传真:(010)88092031

邮编:100033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安弘扬

联系电话:(021)38874800-8405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10银鸽债”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司名称及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