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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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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1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6 证券简称:胜利精密 公告编号:2016-092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223号”文核准,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年12月5日向7名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15,151,514股,发行价格每股 6.6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3,399,999,992.40元,扣除发行费用37,915,151.4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362,084,840.96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11月25日出具的天衡验字(2016)00225号及2016年11月26日出具的天衡验字(2016)00226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2016年12月13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经协商,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226541900005116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截止2016年11月25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965,999,992.48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尹宝亮、骆廷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甲方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即3,365,999,992.48元)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7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3日

证券代码:002426 证券简称:胜利精密 公告编号:2016-093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223号”文核准,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年12月5日向7名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15,151,514股,发行价格每股 6.6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3,399,999,992.40元,扣除发行费用37,915,151.4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362,084,840.96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11月25日出具的天衡验字(2016)00225号及2016年11月26日出具的天衡验字(2016)00226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2016年12月13日,公司与苏州富强加能精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经协商,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250198863600001095,截至2016年11月25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5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慧工厂制造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尹宝亮、骆廷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甲方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即3,365,999,992.48元)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7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13日

证券代码:002426 证券简称:胜利精密 公告编号:2016-094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223号”文核准,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年12月5日向7名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15,151,514股,发行价格每股 6.6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3,399,999,992.40元,扣除发行费用37,915,151.4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362,084,840.96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11月25日出具的天衡验字(2016)00225号及2016年11月26日出具的天衡验字(2016)00226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2016年12月13日,公司与安徽智胜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经协商,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1000163839776,截至2016年11月25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6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终端大部件整合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尹宝亮、骆廷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甲方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即3,365,999,992.48元)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7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13日

证券代码:002426 证券简称:胜利精密 公告编号:2016-095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223号”文核准,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年12月5日向7名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15,151,514股,发行价格每股 6.6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3,399,999,992.40元,扣除发行费用37,915,151.4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362,084,840.96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11月25日出具的天衡验字(2016)00225号及2016年11月26日出具的天衡验字(2016)00226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2016年12月13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安徽胜利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经协商,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9030154500000244,截至2016年11月25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3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终端大部件整合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上述甲方专户中的资金将按项目进度逐步划入甲方的子公司丁方开立的专户中予以使用,丁方的专户账号为:89030154500000252,丁方应当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三、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尹宝亮、骆廷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丁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即3,365,999,992.48元)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7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