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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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18 证券简称:富森美 公告编号:2016-016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2月13日(星期二)15:0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13日(星期二)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12日(星期一)15:00至2016年12月13日(星期二)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蓉都大道将军路68号,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兵。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0人,代表股份数量388,083,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8.2008%。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数量374,616,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5.1401%。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数量13,46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607%。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数量39,603,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00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数量26,136,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4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数量13,46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60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李学军、胡洪波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388,08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999%;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39,60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987%;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1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388,08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999%;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39,60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987%;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1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贾芳菲、姚丽丹现场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