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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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1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58 证券简称:步长制药 公告编号:2016-010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385号文核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278号文同意,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98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每股发行价格55.88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90,042.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22,898.83万元,募集资金净额367,143.57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XYZH/2016CDA30433号验资报告。

2016年11月23日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山东康爱制药有限公司、山东步长神州制药有限公司、山东丹红制药有限公司、陕西步长制药有限公司、杨凌步长制药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西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人民中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2016年11月24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更好的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2016年12月13日,公司(甲方一)及相关子公司(山东康爱制药有限公司、山东步长神州制药有限公司、山东丹红制药有限公司、陕西步长制药有限公司、杨凌步长制药有限公司)(甲方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丙方)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人民中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上银行为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相关子公司在相应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相关子公司已在相应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上述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相关子公司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公司、相关子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每半年度对公司及相关子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栋、高莹莹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相关子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相关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7、公司相关子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相关子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相关条款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10、中信证券发现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