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镇江市金山地区检察院《起诉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编号:临2016-025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镇江市金山地区检察院《起诉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2月14日,公司接到全资子公司镇江江南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化工)报告:该公司收到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
《起诉书》认为:江南化工及江南化工原副总经理王某、原总经理助理吕某、环保部经理孙某、员工翟某以及个体打工者谭某于2013年4月将260余吨焦磷酸钠滤渣填埋在该公司厂区围墙内的地下,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评估,该260余吨焦磷酸钠滤渣的应急处置污染清理费用42.09万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26.42万元。
经了解:今年 6月江南化工进行安全环保自查自纠时,主动清理上述滤渣,同时也主动向当地相关部门进行了汇报。此后,公安介入调查,近日检察机关向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江南化工生产经营正常,清理出的滤渣已合法处置,上述5名涉案人员均取保候审。
针对本次事件,公司责令江南化工认真整改,积极应对。公司自9月董事会、总裁班子主要领导调整后,十分重视安全环保工作,在全集团各工厂、子公司进行全面彻底清查,对发现的问题及隐患及时整改,并进行追责。
该案审理的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编号:临2016-026
浙江新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42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上交所对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披露的出售资产相关公告 (以下简称“公告”)进行了审阅,需公司就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披露。《问询函》具体内容如下:
经对公司上述公告事后审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等规定,就以下事项进一步核实后补充披露:
一、公告称,你公司于2012年11月出资1200万元参与设立杭化新材,目前占8.57%的股权;2016年7月,佐力集团增资入股1亿元,占71.43%的股权。截至2016年10月31日,杭化新材本年度的营业收入为8.24万元,净利润为-63.84万元。请你公司结合杭化新材的历次出资定价、当前资产及经营业绩情况,补充披露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定价依据与合理性,以及本次转让价格与此前佐力集团增资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具体原因。
二、公告称,你公司目前持有杭化新材8.57%的股权,本次交易拟转让5%。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确定本次股权转让数量的主要考虑,以及对杭化新材所持剩余股权的处置安排。
三、公司年报和三季报显示,你公司2015年净利润为-2.67亿元,2016前三季度净利润为-1262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2016年的预计盈利情况,以及本次股权转让交易是否将导致公司2016年度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公司将及时对上述情况进行核实,并于2016年12月17日之前予以披露。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