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26 证券简称:龙大肉食 公告编号:2016—105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2月14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2月1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2月13日15:00至2016年12月14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莱阳市龙门东路99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宫明杰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参加情况
1、参加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27,319,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528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信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27,306,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525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2,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9%。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7,31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0513%;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94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7,31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7,3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07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6923%。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4、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7,30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反对1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3590%;反对1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64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7,31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信美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信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