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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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2-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25 证券简称:京东方A 公告编号:2016-090

证券代码:200725 证券简称:京东方B 公告编号:2016-090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时间:

(1)现场会议:2016年12月16日上午10点;

(2)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6年12月15日下午3:00至2016年12月16日下午3:00中的任意时间;

(3)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6年12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地点:本公司会议室(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中路12号)

3、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东升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东37人),代表股份(有效表决股数)5,245,850,163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747%。出席本次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数量5,186,268,896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046%;B股股东代理人2人(该2名B股股东代理人同时也是A股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数量59,581,267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1%。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53人,代表股份7,827,558,55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443%。

8、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关于为合肥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2、关于为鄂尔多斯市源盛光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3、关于投资建设绵阳第6代AMOLED(柔性)生产线项目的议案。

其中,议案1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1、议案2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获得有效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3以普通决议方式表决。

(三)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四)部分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因议案1已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根据相关规定,须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项振华律师、侯敏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2月16日

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项振华律师、侯敏律师列席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上午10点在公司会议室(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中路12号)召开的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6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16年12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及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3项议案,分别为《关于为合肥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为鄂尔多斯市源盛光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投资建设绵阳第6代AMOLED(柔性)生产线项目的议案》。上述三项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2016年12月1日公告。

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4名(代表37名股东),代表股份5,245,850,1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747%。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53名,代表股份7,827,558,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44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现场投票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会议议案并进行了表决。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1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的任意时间;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15日下午3:00至2016年12月16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及各议项均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代表的有效表决通过。其中,《关于为合肥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为鄂尔多斯市源盛光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均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项振华

经办律师(签字):  

侯 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