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15-临097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收到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16】苏0104民初6861号),对公司与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徐志强合同纠纷案件做出调解。
一、本案诉讼基本情况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徐志强合同纠纷一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披露的《国旅联合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号:2016-临063号)。
二、 法院对本案的审理调解情况
经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被告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徐志强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款项人民币38,582,268.58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以34,848,876.71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 被告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徐志强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50,000元。
3、 双方无其他争议。
4、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8,230.50元,由被告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徐志强负担(三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三被告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该合同纠纷案的调解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对该调解的履行情况暂无法做出准确预判,目前尚无法判断该调解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四、备查文件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6】苏0104民初6861号)。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