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景峰医药 公告编号:2016—074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增加或减少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2月16日(星期五)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2月16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2月15日15:00 至2016年12月16日15:00。
2、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30层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叶湘武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412,370,6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87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412,240,0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85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30,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4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83,852,0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53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83,721,4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516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30,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48%。
二、会议召开情况
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议案1.00 《关于委托景泽生物开发相关产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2,266,1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7%;反对10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3,747,5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4%;反对10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刘华(持股数量为44,148,998股)未参与表决。
议案2.00 《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2,266,1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7%;反对10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3,747,5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4%;反对10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法律意见书摘要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王冰律师、王川律师出席大会并出具了经该所负责人张学兵确认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