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施的现金补偿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2016-215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施的现金补偿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已收到林萌先生支付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的现金补偿款,即已支付应补偿的现金金额达人民币378,045,519.28元。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施的现金补偿公告》(公告编号:2016-197)。 根据公司与林萌先生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关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公司应在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后45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林萌先生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的方案,确定应补偿现金金额。林萌先生应在公司董事会批准后一个月内将上述补偿款支付至公司指定的账户,逾期将依应补偿金额按日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016年6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的议案》,确定了林萌等股东业绩补偿的金额。按照公司与林萌先生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关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林萌先生应于2016年7月23日前支付业绩补偿款。
后经公司2016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林萌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需不晚于2016年11月30日支付现金补偿款,同时赔付相应的违约金。
2016年11月30日,林萌先生向公司支付了现金补偿款。因此,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关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林萌先生应对逾期支付的现金补偿款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期间为2016年7月23日至2016年11月30日,具体如下:
应补偿的现金金额378,045,519.28元×万分之五×逾期天数130天= 24,572,958.75元。
林萌先生于2016年12月16日向公司指定账户支付了违约金14,618,478.03元,加上林萌先生此前向公司支付的保证金尚余9,954,480.72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林萌先生已向公司足额支付了违约金。
根据《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现行的会计制度,公司收到的上述违约金将一次性计入公司 2016 年度营业外收入,使公司 2016 年度利润总额增加24,572,958.75元。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