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17日

查看其他日期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停牌进展公告

2016-12-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 泸天化 证券代码:000912 公告编号:2016-071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停牌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6 年12月12日披露《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于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070), 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公司股票(股票简称:泸天化,股票代码:000912)于2016年12月12日开市起停牌。

自公司停牌以来,公司与有关方积极推进本次重大事项工作,因本次重大事项涉及的工作及流程复杂,相关程序仍在进行中,该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16年12月19日起继续停牌,预计停牌不超过5个交易日。公司预计 5个交易日内确定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待上述事项确定后,公司股票将根据相关事项确定复牌或申请继续停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7日

证券简称:泸天化 证券代码:000912 公告编号:2016-072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股东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关联交易风险: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是用于补充临时流动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该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累计关联交易金额:当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发生关联交易5390万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基本情况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泸天化集团”)为支持本公司经营发展,拟向公司提供人民币1亿2千万的借款以补充公司临时流动资金需求,公司无须为本次借款提供任何担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审议情况

2016年12月1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的议案》。全体董事均一致同意,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核查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4、10.2.10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泸天化集团系1995年经四川省经委“川经(1995)企管第665号”批准,由原泸州天然气化学工业公司改组而成,并于1996年4月经四川省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注册登记。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2000)141号”批复,泸天化集团成为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化工)全资子公司。2015年,经四川化工董事会审议通过、四川省国资委“川国资产权[2015]第29号”批复,四川化工将所持泸天化集团100%股权无偿划转给泸州市国资委,并于2015年10月实施完毕。目前,泸天化集团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479.64万元,注册地为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表人为谭光军,主营业务为集中式供水(自备水)、为集团内部企业提供管理服务、房屋租赁等。泸州市国资委持有泸天化集团100%股权,为泸天化集团唯一股东。泸天化集团共持有泸天化股份31,810万股股份(占泸天化股份总股本的54.38%),为泸天化股份控股股东。

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泸天化集团资产负债情况如下:资产总额 1,280,818万元,负债总额 1,306,541万元,净资产-25,722万元,营业收入417,132万元,利润总额-83,587万元,净利润-86,651万元。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为补充流动资金,拟向控股股东泸天化集团借款人民币1亿2千万,借款期限为8个月,借款年利率为7%;按季付息,每季末的15日付息,付息后10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分期还本,2017年3月至8月每月15日还本人民币2000万元。公司无须为本次借款提供任何担保,其他内容具体以届时实际签署的借款合同为准。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借款是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能够有效改善公司的现金流情况,有助于增强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能力,优化公司的借款结构,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发生关联交易5390万元。

六、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向控股股东借款事项,给予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该交易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属于合理、必要的交易行为。本次借款利率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允。本次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7日

证券简称:泸天化 证券代码:000912 公告编号:2016-073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股东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借款展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借款展期情况概述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股东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展期的议案》。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2016年9月27日,控股股东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泸天化集团”)为支持本公司经营发展,向公司提供人民币15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借款,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年利率为7%,以补充公司临时流动资金需求,公司无须为本次借款提供任何担保。相关内容详见(公告编号:2016-048),该借款将于2016年12月27日到期。现因公司到期不能足额归还,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拟对上述借款人民币13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叁仟万元整)办理展期,展期时间至2017年2月27日,展期期间借款利率为7%。

2016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股东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展期的议案》。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4、10.2.10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借款展期的必要性

公司已和控股股东泸天化集团进行充分沟通,双方同意对上述借款进行展期,这将有利于缓解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是合理的、必要的。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借款展期是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董事会同意上述展期事项。

四、备查文件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7日

证券简称:泸天化 证券代码:000912 公告编号:2016-074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六届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六届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12月5日以书面送达和传真的形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12月16日上午10:00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到董事5人,会议由董事长廖廷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各位董事在认真审阅会议提交的议案后,以传真的方式进行审议表决,会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向控股股东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的议案》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相关内容详见同日公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关于向控股股东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展期的议案》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相关内容详见同日公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7日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冶理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向控股股东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的议案》相关材料,在审阅有关文件后,给予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该交易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属于合理、必要的交易行为。本次借款利率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允。本次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 聂长海 杨勇

201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