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股票代码:002727 股票简称:一心堂 公告编号:2016-168号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12月20日 (星期二)下午14点。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2月19日 -2016年12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20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19日 15:00至2016年12月20日 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阮鸿献先生
6.会议通知于2016年12月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有13人,代表股份297,893,780股,占公司总股本520,600,000股的 57.2212%。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297,859,680股,占公司总股本520,600,000股的57.214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4,100股,占公司总股本520,600,000股的0.0066%;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8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986,100股,占公司总股本520,600,000股的0.3815%;
4、公司董事、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李达律师、董宇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相结合表决,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97,876,58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2 %;
反对 8,1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
弃权 9,1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6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1340 %;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078%;弃权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582%。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董事(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阮鸿献先生、刘琼女士、赵飚先生、田俊先生回避表决。
同意 4,587,2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21 %;
反对 23,2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20 %;
弃权 10,9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59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5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2831%;反对2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1681%;弃权1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488%。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97,859,68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6 %;
反对 25,0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 %;
弃权 9,1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5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2831%;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587%;弃权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582%。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97,859,68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6 %;
反对 25,0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 %;
弃权 9,1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5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2831%;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587%;弃权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58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达、董宇 。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20日
股票代码:002727 股票简称:一心堂 公告编号:2016-169号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
发行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2016年1月15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120,000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一心堂: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16-004号)和2015年12月30日披露的《一心堂:关于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36号)。
2016年9月,公司收到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6]SCP256号),交易商协会2016年8月30日召开的2016年第50次注册会议,决定接受公司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本次超短期融资券注册金额12亿元,注册额度自本通知书落款之日起2年内有效,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 具体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10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超短期融资券获准注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01号)
目前,公司已完成2016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人民币4亿元的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额到帐,现将发行结果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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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相关文件详见上海清算所网站(www.shclearing.com)和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
特此公告!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