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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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16-12-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21 股票简称:仰帆控股 编号:2016—021

湖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湖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12月 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深专调查通字2014105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6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109号),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虚假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一、201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营业收入

2012年5月,公司设立子公司上海鄂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欣实业”)具体开展钢材贸易业务。鄂欣实业相关业务主要由龚晓超(2013年3月前任公司董事长)、周伟兴(2013年4月后任公司董事长)、黄丽华(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财务总监)、陈杰(仰帆公司投资部总经理)、林征南(公司会计主管人员)负责执行,公合实业相关业务主要由龚振(公合实业总经理)和一名副总经理负责执行。公司的黄丽华与公合实业的龚振系夫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合实业为公司关联法人。

2012年度,鄂欣实业对不应当确认为收入的4笔钢材销售确认收入41,151,951.13元,由此导致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49,188,991.55元营业收入中,有41,151,951.13元是虚增的。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数据存在虚假。

2013年2月3日,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201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全部7名董事龚晓超、钱汉新、滕祖昌、朱忠良、黎地、华伟、徐军投赞成票,其中钱汉新、滕祖昌分别书面委托朱忠良、龚晓超代投赞成票。公司监事会审议并通过《201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全部3名监事彭惠珍、范震东、闻彩兵均投赞成票,其中范震东书面委托闻彩兵投赞成票。当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的确认意见》,确认“保证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该文件由7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黄丽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共同签名确认,其中董事钱汉新、滕祖昌二人的确认意见分别由朱忠良、龚晓超代为签署。

2013年2月5日,公司披露《2012年年度报告》,该年度报告“重要提示”部分内容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龚晓超、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丽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林征南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2013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营业收入

2013年度,鄂欣实业继续对不应当确认为收入的16笔钢材销售确认收入103,049,142.53元,由此导致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的111,428,059.50元营业收入中,有103,049,142.53元是虚增的。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数据存在虚假。

2014年3月19日,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201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全部7名董事周伟兴、钱汉新、滕祖昌、朱忠良、黎地、华伟、徐军投赞成票,其中华伟书面委托徐军代投赞成票。公司监事会审议并通过《201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全部3名监事彭惠珍、范震东、刘丽萍均投赞成票。当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的确认意见》,确认“保证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该文件由7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江波(总经理)、黄丽华(财务总监)、张斌(常务副总经理)、闻彩兵(董事会秘书)共同签名确认,其中华伟的确认意见由徐军代为签署。

2014年3月21日,公司披露《2013年年度报告》,该年度报告“重要提示”部分内容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周伟兴、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丽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林征南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在2012年、2013年年度中虚假记载营业收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笫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的主管人员为钱汉新、滕祖昌、龚晓超、周伟兴、黄丽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朱忠良、黎地、华伟、徐军、彭惠珍、范震东、刘丽萍、江波、张斌、闻彩兵、陈杰、林征南。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笫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钱汉新、滕祖昌、龚晓超、周伟兴、黄丽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朱忠良、黎地、华伟、徐军、彭惠珍、范震东、刘丽萍、江波、张斌、闻彩兵、陈杰、林征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作出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风险提示:公司将会同审计机构核实上述事项对公司业绩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湖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21日

股票代码:600421 股票简称:仰帆控股 编号:2016-022

湖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房产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公告了《关于出售房产的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该房产出售价格1,200万元,账面价值370.87万元,交易过程中所交税费159万元、评估费及中介等费用18万元,本次交易将增加公司2016年度利润。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收到该房屋交易全款,并办理完产权交易过户手续。

特此公告。

湖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