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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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产中大关于控股子公司
贵州亚冶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16-12-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16—067

物产中大关于控股子公司

贵州亚冶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亚冶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件之原告;

●涉案金额:货款99,972,040.28元;资金占用费6,688,733.14元(后续资金占用费自2015年10月9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视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处置执行结果而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贵州亚冶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亚冶”)与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兴隆”)等公司委托合同、买卖合同纠纷共三个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7月15日、8月17日、11月8日和11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公告2016-025号、2016-045号、2016-048号、2016-062号、2016-063号。

2016年12月19日,贵州亚冶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浙01民初58号】,对上述披露三项诉讼中诉讼一进行了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一)唐山兴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亚冶支付货款人民币99,972,040.28元,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6,688,733.14元(后续资金占用费自2015年10月9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

(二)贵州亚冶对唐山兴隆已抵押的1080m3高炉设备、12000制氧设备、11万伏变电站设备经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唐山市参花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三石实业有限公司、唐山太平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郑廷文、李连政、王玉霞、郑磊、郑杰对唐山兴隆的应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10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580,104元,由唐山兴隆、唐山市参花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三石实业有限公司、唐山太平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郑廷文、李连政、王玉霞、郑磊、郑杰共同负担。

二、本次公告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视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处置执行结果而定。

三、备查文件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浙01民初58号】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