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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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2016-12-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002213 证券简称:特 尔 佳 公告编号:2016-055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6年12月20日,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股东凌兆蔚先生的通知。凌兆蔚先生于2016年12月2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1,519,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378%。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自2016年7月11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至本次减持,股东凌兆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西藏华特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特公司”)未减持公司股份。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凌兆蔚先生本次股份减持前后,其一致行动人华特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未发生变动,仍持有公司股份725,898股。

注:计算结果,因四舍五入造成。

二、承诺及履行情况

股东凌兆蔚先生承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相关股东将授权公司董事会于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锁定。

2014年2月27日,股东凌兆蔚先生及西藏华特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承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公告日,上述承诺已按期严格履行,本次减持未违反相关承诺事项。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2、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未违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未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3、本次减持的股东凌兆蔚先生未在相关文件中做过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

4、本次减持的股东凌兆蔚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后,凌兆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仍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