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22日

查看其他日期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12-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6-143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994号文核准,向国家电投集团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等不超过十名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685,701,785股新股,发行价格为5.6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39,929,996.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57,267,402.43元。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编号为瑞华验字[2016]24020001号的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12月19日,公司已支付部分发行费用78,917,891.35元,账户余额共计为3,761,012,104.65元,尚需支付发行费用3,818,570.18元(含税)。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于近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部都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盛世城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部都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200118829200005065,截至2016年12月19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贰拾陆亿玖仟叁佰陆拾玖万贰仟壹佰零肆元陆角伍分整(RMB2,693,692,104.65元)。该专户用于甲方支付本次非公开发行费用、投资建设安徽南谯常山风电场项目、青海诺木洪大格勒河东风电场一期工程、吉林长岭腰井子风电场二期工程、吉林长岭三十号风电场二期工程、河南省辉县市南旋风风电场工程、收购三塘湖99MW风电并网发电项目、收购陕西定边150MW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2050132010009888666,截至2016年12月19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捌亿零捌佰肆拾贰万元整(RMB808,420,000.00元)。该专户用于甲方支付本次非公开发行费用、投资建设安徽南谯常山风电场项目、青海诺木洪大格勒河东风电场一期工程、吉林长岭腰井子风电场二期工程、吉林长岭三十号风电场二期工程、河南省辉县市南旋风风电场工程、收购三塘湖99MW风电并网发电项目、收购陕西定边150MW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盛世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7155501040007452,截至2016年12月19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贰亿伍仟捌佰玖拾万元整(RMB258,900,000.00元)。该专户用于甲方支付本次非公开发行费用、投资建设安徽南谯常山风电场项目、青海诺木洪大格勒河东风电场一期工程、吉林长岭腰井子风电场二期工程、吉林长岭三十号风电场二期工程、河南省辉县市南旋风风电场工程、收购三塘湖99MW风电并网发电项目、收购陕西定边150MW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上述各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信证券承诺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述各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勇、黄涛可以随时到上述各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各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各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各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上述各银行按月(每月1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信证券。上述各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上述各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各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上述各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上述各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或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国信证券均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上述各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公司、上述各银行、国信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部都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营业部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盛世城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