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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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起诉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
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的进展公告

2016-1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6-157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起诉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

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22813.55万元。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8日、2016年12月7日分别发布了《关于子公司起诉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的公告》、《关于子公司起诉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的进展公告》,披露了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即《民事上诉状》所称“上诉人”,或以下简称“开发公司”)诉被告李勤夫、九龙山游艇倶乐部(平湖)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倶乐部有限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案号:(2016)沪01民初59号】(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38、临2016-149)。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即《民事上诉状》所称“贵院”)提起了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初字59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民事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九龙山。

法定代表人:廖虹宇,董事长。

被上诉人:李勤夫。

被上诉人: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外山西沙湾(游艇湾23幢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光明,总经理。

被上诉人: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九龙山外山西沙湾(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商业街办公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李梦强,董事长。

被上诉人: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九龙山。

法定代表人:陈章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初字59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初字59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备忘录》中提到的2.2亿投入和1.5亿投入是每亩20万元补偿的前提条件,该前提条件是虚假的,根本不存在2.2亿投入和1.5亿投入。

1、《备忘录》签署于2012年4月26日,签署时对于2.2亿和1.5亿投入没有进行评估,事实上根本不存在3.7亿元的投入。

2、五份回购协议书是基于《备忘录》的存在才使得九龙山游艇俱乐部、九龙山游艇湾公司、九龙山高尔夫俱乐部可以和九龙山管委会签订回购协议书,若无《备忘录》的存在,和九龙山管委会签署回购协议书的只能是上诉人。

3、签订日期为2012年8月3日的《平湖九龙山东沙湾游艇配套成本及基础设施回购协议书》引用的《审核报告》【嘉信会专审(2013)63号】是2013年所作。在2012年的协议中引用2013年的报告,原审法院对此视而不见。

4、审理查明事实中涉及到的【嘉信会专审(2013)27号】、【嘉信会专审(2013)61号】、【嘉信会专审(2013)63号】三份《审核报告》均未作为证据提交,更没有经过质证。

二、原审法院对于九龙山开发公司、九龙山游艇俱乐部、九龙山高尔夫俱乐部的利益会归集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错误。

(201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几位被上诉人已经通过虚假诉讼公然表示不会再继续履行:

1、该调解书附件(2)《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100%股权收购协议》第2.6条约定九龙山游艇俱乐部的股东不在在股权、资产或权益上设置任何担保等权利负担,但目前九龙山游艇俱乐部的全部股权被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查封,原因就是三位法人股东为其他公司的债务签署了落款日期为2016年1月30日的还款承诺书,被李勤夫控制的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并查封了九龙山游艇俱乐部的全部股权。

2、李勤夫利用其实际控制的九龙山游艇俱乐部、九龙山游艇湾公司、九龙山高尔夫俱乐部三家公司以上诉人为被告在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了5个诉讼案件,要求上诉人支付补偿款等合计约7.81亿元,并查封了上诉人在九龙山所有的土地。该五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6)浙0482民初字第441号、841号两案(平湖法院)以及(2016)浙04民初44、49、50号三案(嘉兴中院)。

以上6起案件均和原审法院认定利益会归集于同一控制人的事实相悖。相反,李勤夫正试图用以上6起案件来抢夺不属于李勤夫的巨额权益。

三、本案的《备忘录》系虚构事实的虚假关联交易,目的在于输送利益,相关事实已经被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局立案调查,依法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对《备忘录》以及3.7亿元虚假投入有了认定之后再恢复审理。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对刑民交叉程序处理不当,请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