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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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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1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24 证券简称:光正集团 公告编号:2016-066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2日(星期四)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6年12月17日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送达各董事。本次应参与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周永麟先生主持。会议的内容、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审议并通过《关于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为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加速资金周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向深圳鑫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申请办理人民币2,590万元的应收账款国内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并授权董事长周永麟先生代表公司签署《国内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等相关文件。

《关于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同意该项议案的票数为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为了更全面、真实、准确、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拟对公司现行会计政策中涉及燃气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等部分科目的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同意该项议案的票数为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备查文件

1、《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政策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524 证券简称:光正集团 公告编号:2016-067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保理业务概述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深圳鑫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申请办理人民币2,590万元的应收账款国内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并授权董事长周永麟先生代表公司签署《国内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等相关文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申请办理保理业务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2、交易对方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 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三、交易标的

本次保理业务的标的为公司在经营中发生的部分应收账款。

四、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1、保理方式: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方式;

2、保理融资金额:保理融资总额人民币2,590万元;

3、融资费率:保理费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4、保理融资期限:具体以签订保理合同期限为准。

五、此项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公司将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加速资金周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整体利益。

六、备查文件

1、《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524 证券简称:光正集团 公告编号:2016-068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变更会计政策后,天然气业务营业成本的核算内容与同行业的会计政策一致,天然气销售毛利率更加可靠、更相关,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会计信息,便于与同行业的对比分析。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依法制定的经营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生效,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前后的会计政策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下属子公司经营天然气业务,天然气业务的“营业成本”核算内容为天然气采购成本,而天然气加工(包括:净化、除杂、压缩等)过程中产生的成本费用均在“销售费用”中核算。

2、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设置“生产成本-天然气加工”科目,归集日常天然气加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和直接费用,即折旧及摊销、人工费、其他加气站营运费用等。月末将“生产成本”的发生额全部转入营业成本。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原核算方法使公司天然气销售业务的毛利率高于同地区同行业的其他公司;

2、变更会计政策后,天然气业务营业成本的核算内容与同行业的会计政策一致,天然气销售毛利率更加可靠、更相关,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会计信息,便于与同行业的对比分析。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依据及会计处理

1、会计政策变更的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四条 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 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

2、公司的会计处理

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

(四)会计政策变更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1、在变更会计政策当期,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所得到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金额;公司自2016年1月1日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变更。故变更当期为2016年1月,列报前期最早期初2015年年初。采用追溯调整法对2015年年初留存收益进行调整,对2015年年末留存收益进行调整,对2015年利润表相关项目本期数进行调整。

2、经计算,公司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影响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销售费用,对2015年年初留存收益、2015年年末留存收益均无影响。

3、上述会计政策变更按追溯调整法计算的累计影响数为零,无需追溯调整资产负债表。

4、公司调整后天然气销售毛利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接近。

5、对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的追溯调整如下:

(1)调整2016年编制的定期财务报告中的合并利润表的上年数如下:

(2)调整2016年编制的定期财务报告中合并现金流量表的上年数如下:

(3)对财务报表附注的调整如下:

①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②主营业务(分行业)

③主营业务(分产品)

④调整前后天燃气销售业务毛利率的影响

⑤调整后毛利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

(五)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相关事项自 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二、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对会计政策的变更,能够更全面、真实、准确、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相关监管要求,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对公司现行会计政策中涉及燃气业务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等部分科目的相关内容进行变更,可以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依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对现行会计政策中燃气销售成本及销售费用相关内容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意见

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新疆分所于2016年12月22日出具信会师新报字[2016]第10058号专项审核报告。报告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

三、备查文件

(一)《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政策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说明》

特此公告。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524 证券简称:光正集团 公告编号:2016-069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12月17日以公司章程指定的方式向各位监事送达,会议于2016年12月22日(星期四)在通知中指定的地点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磊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与会人员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相关监管要求,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对公司现行会计政策中涉及燃气业务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等部分科目的相关内容进行变更,可以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同意该项议案的票数为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备查文件

1、《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