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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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6-1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43 证券简称:正平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8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34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6年12月12日的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6年季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00,003,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3,600,102.0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和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971-8588071

联系传真:0971-8580075

联系邮箱:zplqzqb@126.com

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128号创新大厦14楼

特此公告。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