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86 股票简称:金龙汽车 编号:临2016-091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2月21日,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间接持有45%股权)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龙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下发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信装罚[2016]002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
一、《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2016年11月,财政部向工信部抄送了《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2016]46号),确认苏州金龙公司申报2015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1683辆车截至2015年底仍未完工,但在2015年提前办理了机动车行驶证。经核实,涉及苏州金龙公司生产的KLQ5020XXYEV5型纯电动厢式运输车、KLQ5040XXYBEV型纯电动厢式运输车、KLQ6129GAHEVC5型混合动力城市客车、KLQ6702GEV型纯电动城市客车、KLQ6802KAEV1型纯电动客车、KLQ6109TAEV1A型纯电动客车等6个问题车型。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和合格证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工信部于2016年12月5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苏州金龙公司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苏州金龙公司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工信部决定对苏州金龙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苏州金龙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KLQ5020XXYEV5型纯电动厢式运输车、KLQ5040XXYBEV型纯电动厢式运输车、KLQ6129GAHEVC5型混合动力城市客车、KLQ6702GEV型纯电动城市客车、KLQ6802KAEV1型纯电动客车和KLQ6109TAEV1A型纯电动客车等6个问题车型。
(二)暂停苏州金龙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并将问题车型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剔除。
(三)责成苏州金龙公司进行为期6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工信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经慎重考虑,苏州金龙公司拟接受工信部的处罚决定。苏州金龙公司将积极配合工信部进行整改验收工作,以尽快恢复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公司将根据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就《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件对苏州金龙公司及公司的影响作出进一步的确认和评估,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