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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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2-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32 证券简称:金鹰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0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2月2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傅国定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邵燕芬女士、独立董事郑念鸿先生、曹卫年先生、祝宪民先生因工作安排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逐一说明未出席监事及其理由;

3、董事会秘书程涌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以自有资金新建年产5000吨锂离子电池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其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2016年12月13日,持有公司46.87%股份的股东浙江金鹰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了本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12月15日发出了《关于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了本临时提案的内容。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徐伟民、梁作金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