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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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6-12-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548 证券简称:博创科技 公告编号:2016-029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于2016年12月23日(星期五)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2月22日下午15:00至2016年12月23日下午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22日下午15:00-2016年12月23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亚太路306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ZHU WEI(朱伟)先生

5.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2,00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992%。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2,00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971%。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3)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04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14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聘请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田璧、张丽欣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2,000,400股(其中现场投票 62,000,100股同意,网络投票300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1,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7,04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8%;反对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2,000,400股(其中现场投票 62,000,100股同意,网络投票300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1,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7,04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8%;反对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2,000,400股(其中现场投票 62,000,100股同意,网络投票300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1,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7,04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8%;反对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2,000,400股(其中现场投票 62,000,100股同意,网络投票300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1,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7,04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8%;反对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2,000,400股(其中现场投票62,000,100股同意,网络投票300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1,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7,04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8%;反对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2,000,400股(其中现场投票62,000,100股同意,网络投票300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1,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7,04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8%;反对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2,000,400股(其中现场投票 62,000,100股同意,网络投票300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1,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7,04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8%;反对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2、见证律师:田璧、张丽欣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2月 23日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16]第0616号

致: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要的文件资料,本所律师对该等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起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是由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12月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作出。

2、2016年12月8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3、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4、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12月23日14:30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亚太路 306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ZHU WEI(朱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到表、股东账户登记证明、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62,00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97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共5名,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所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收到议案的程序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所持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予以宣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议主持人、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上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经办律师:田璧

负责人:刘继 经办律师:张丽欣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