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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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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应收账款的公告

2016-1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安徽水利   证券代码:600502   编号:2016-138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应收账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介:本公司向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国际”)平价转让2亿元应收账款,并由应收账款次债务人蚌埠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蚌埠经开区”)承担偿还应收账款本金和融资费用的义务。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一、应收账款转让概述

本公司拟将享有的对子公司蚌埠龙子湖水资源治理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子湖水资源”)2亿元应收账款平价转让给中银国际,转让完成后,由中银国际享有该项债权,并由次债务人蚌埠经开区承担偿还应收账款本金和融资费用的义务。

本次交易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交易金额未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情况

(一)交易对方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敏

注册资本:25亿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中银国际股东13人,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二)其他交易相关方情况

1、债务人:蚌埠龙子湖水资源治理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安发

注册资本:40,200万元

注册地址:安徽省蚌埠市防汛调度指挥中心8楼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代理,水利水电、工业与民用建筑(上述经营范围凭资质经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建筑机械、材料租赁。

龙子湖水资源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2、次债务人:蚌埠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蚌埠经济开发区是2001年8月21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开发区,管理面积近100平方公里,蚌埠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蚌埠市人民政府直属的行政功能区管理机构。

3、中国银行蚌埠分行

中国银行蚌埠分行为资金监管行。

三、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标的为:本公司享有的对龙子湖水资源2亿元应收账款。

交易标的类别:债权(应收账款)

本次交易标的为本公司对龙子湖水资源提供建筑劳务形成的应收账款,该项应收账款的最终债务人为蚌埠经开区。

本公司与蚌埠经开区分别于2003 年、2010 年签订了《龙子湖及周边综合治理和生态开发项目协议书》、《龙子湖及周边综合治理和生态开发项目补充协议书》,确定由本公司承接其发包的龙子湖及周边综合治理和生态开发项目,具体由本公司子公司龙子湖水资源作为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建设,本公司负责项目施工。

2011年5月,龙子湖水资源与本公司签署《蚌埠龙湖东岸B07地块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8亿元,截止2016年12月23日,已形成对龙子湖水资源应收账款34,446万元,蚌埠经开区为最终债务人。本次交易的标的为该项应收账款项下的2亿元应收账款。

交易标的定价情况及公平合理性分析:本次应收账款为平价转让,融资费用由次债务人蚌埠经开区承担,本公司债权未发生损失,有利于资金回笼,交易价格公平合理。

四、交易主要内容

(一)应收账款转让

本公司将所享有的对债务人龙子湖水资源的应收账款2亿元转让给中银国际,转让对价为人民币2亿元,转让对价由中银国际一次性支付给本公司。

(二)融资费用

本次应收账款融资发生的融资本息、前置费用等一切融资费用由次债务人蚌埠经开区承担。

在应收账款转让对价支付前,由蚌埠经开区一次性支付前置费用1,320万元(由蚌埠经开区先行支付给本公司,再由本公司转付)。

应收账款年融资利率4.8%,融资利息按照转让日至应收账款到期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融资利息按季支付。

(三)应收账款偿还

应收账款到期后,由本公司代中银国际向次债务人蚌埠经开区收取,本公司收到蚌埠经开区支付的应收账款汇款后,转付给中银国际。

(四)应收账款回购

本公司与中银国际、中国银行蚌埠分行签订《应收账款回购协议》。

1、回购价款:回购价款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以及应付未付的利息。

2、回购日期:中银国际向本公司首次支付应收账款转让对价之日起3年期满之日一次性支付全部回购价款。

3、提前回购:本公司不得主动提前回购。

4、本公司承诺:

(1)债务人按期支付应收账款,且在应收账款付款日前2个月,本公司在中国银行蚌埠分行帐户的存量资金不低于当期应收账款付款金额的50%,前1个月不低于当期应收账款付款金额的100%。

债务人向中银国际全额支付应收账款之前,中银国际有权要求本公司在现金流充裕的情况下提前回购债务人尚未向中银国际支付的应收账款。由中国银行蚌埠分行对纳入财政预算的情况进行监控,若还款资金安排未纳入当年蚌埠经济开发区财政预算,中银国际有权要求本公司提前回购。中银国际亦有权根据本公司资信变化情况要求提前回购。

(2)债务人未能于应收账款付款日足额付款,则本公司应当无条件补足应支付的应收账款和融资利息差额,并支付期间的罚息。

每日罚息计算方法为:当期应收账款付款金额 0.05%。

5、在吸收合并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前,本公司在所有金融机构的各类长短期借款余额不超过30亿元,否则构成违约,中银国际有权要求本公司回购该应收账款,并承担相应罚息。

(五)应收账款质押

龙子湖水资源将所享有的对蚌埠经开区2亿元应收账款质押给中银国际。

五、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可收回对蚌埠经开区的2亿元应收账款,加快资金回笼,改善现金流状况,降低应收账款风险,支持现有业务的发展。

六、备查文件

(一)安徽水利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