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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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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
会议决议公告

2016-1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99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力帆股份”或“公司”)本次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知及议案等文件已于2016年12月16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于2016年12月26日(星期一)以现场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16名,实际参会董事16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尹明善先生主持,部分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会议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与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新增2016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10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关联董事尹明善、陈卫、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陈雪松回避表决。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2016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100)。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新增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生产经营过程发生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是参照市场定价协商制定,定价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审议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与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10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关联董事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陈雪松、尚游回避表决。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与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101)。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与财务公司修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项修订系随着财务公司金融服务功能的拓展、以及根据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近年金融合作实际情况调整了财务公司将给予力帆股份综合授信额度以及公司存放在财务公司存款额度,并修改了《金融服务协议》,本次修订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不会对上市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与财务公司修订《金融服务协议》。

(三)审议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新设子公司力帆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新设子公司力帆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102)。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100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2016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新增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须经公司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批准

● 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是必要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公司利益,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亦未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尹明善、陈卫、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和陈雪松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新增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生产经营过程发生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是参照市场定价协商制定,定价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2016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向关联方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盼达”)新增如下日常关联交易,具体预计情况如下: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95837275

注册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开大道1539号

法定代表人:尹明善

成立日期:2015年5月27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汽车租赁;汽车中介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婚庆礼仪服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汽车维修服务(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为非营运车辆提供代驾服务;车辆清洗服务(不含维修);停车场经营服务;销售:汽车及汽车零配件、摩托车及摩托车零配件。

2015年8月19日,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402006932号),经营范围:小型客车租赁经营。

股权结构:

单位:人民币万元

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16年9月30日末总资产717,168,945.07元、净资产-29,399,057.03元、营业收入2,064,481.22元、净利润-36,351,483.96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重庆盼达系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持股60%,公司董事长尹明善先生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前述关联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八条第(二)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及定价依据

(一)本次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公司为重庆盼达提供“车联网”技术咨询服务主要为互联网租车业务管理平台、车联网数据管理系统、租车业务手机APP等软硬件产品,价格依据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

2、公司为重庆盼达提供专业换电服务、车载电池保养服务、应急救援服务是公司新能源换电模式在汽车租赁行业的尝试,与公司新能源战略目标一致,有利于换电技术的推广,也能为公司创造稳定的收益。

3、公司向重庆盼达租赁办公用车的主要原因为降低公务用车的成本,由公司根据市场定价向重庆盼达统一租赁办公用车,既可以保证公司日常用车需求,又能节约燃油能耗,降低办公费用。

(二)本次关联交易定价依据

上述关联交易涉及公司日常经营行为,交易均以市场价格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定价原则,交易双方协商定价。具体交易价格如下: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关联方正常的采购,本次关联交易可发挥公司与关联方的协同效应,符合公司推行的新能源发展战略及整体利益。本次关联交易中公司与关联方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采取参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并以具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类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报备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101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与重庆力帆财务有限

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2015 年 1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签署 2015 年度<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并经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和2015年股东大会分别通过的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公司已与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2016年度预计财务公司向公司发放贷款额度为不超过50亿元,同时公司在财务公司处存款额度不超过50亿元。上述协议签署以来,根据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合作的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中相关条款。鉴于财务公司与公司均为本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控制,本次交易构成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根据2016年12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与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陈雪松和尚游按规定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包括六名独立董事)表决通过该协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尚需提交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二、关联方介绍

1、名 称: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

2、设立时间:2014年1月23日

3、法定代表人:尹明善

4、注册资本:人民币8亿元

5、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27层1-8号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91200090R

7、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除股票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华审字[2016]000015号审计报告,截至2015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资产总额为6,503,408,562.10元,资产净额为874,208,711.58元,营业收入为97,970,292.57元,净利润为46,496,598.42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根据财务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会计报表,截至2016年9月30日财务公司资产总额为4,826,870,934.28元,资产净额为922,157,209.80元,营业收入为105,576,554.94元,净利润为47,922,003.32元。

三、《金融服务协议》的修订原因及修订内容

随着财务公司金融服务功能的拓展,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有关条款服务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更新,同时根据财务公司与公司金融业务合作的实际情况,财务公司拟将给予力帆股份综合授信额度调增至人民币80亿元,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为力帆股份提供资金融通业务,力帆股份及力帆股份下属子公司可使用该授信额度;同时,财务公司吸收力帆股份的存款余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

本次拟修订后重新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金融服务内容

1、财务公司给予力帆股份8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为力帆股份提供资金融通业务,力帆股份及力帆股份下属子公司可使用该授信额度;

2、财务公司吸收力帆股份的存款余额合计不超过80亿元;

3、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4、协助力帆股份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5、办理力帆股份与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委托贷款;

6、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7、办理力帆股份与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8、对力帆股份提供担保;

9、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10、提供甲方及下属单位产品的买方融资、消费信贷服务;

11、为甲方发行债券提供承销服务;

10、其他服务:财务公司将与力帆股份共同探讨新的服务产品和新服务领域,并积极进行金融创新,为力帆股份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

(二)金融服务原则

1、存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款利率上浮10%执行,同时不低于甲方同期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类存款的利率水平,也不低于乙方同期向其他公司提供的同类存款业务的利率水平;

2、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在签订每笔贷款合同时,双方依据当时市场行情进行协商,对贷款执行利率做适当调整,同时不高于甲方同期在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档次贷款利率;

3、除存款和贷款以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4、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及甲方下属子公司支付需求。

(三)协议有效期

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本协议有效期满,如双方未提出异议并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将每年自动延期一年。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影响

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有利于公司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有利于通过安全、高效的财务管理服务,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的持续良性发展。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确定的,根据协议约定,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或市场公允价格。同时,公司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余额的最高限额和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可循环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也是依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商业银行发生的存贷款业务的历史数据及业务发展需要确定。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文件,本议案下的董事会授权人士为董事长尹明善先生。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财务公司修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项修订系随着财务公司金融服务功能的拓展、以及根据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近年金融合作实际情况调整了财务公司将给予力帆股份综合授信额度以及公司存放在财务公司存款额度,并修改了《金融服务协议》,本次修订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不会对上市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与财务公司修订《金融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报备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金融服务协议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102

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设子公司力帆新能源汽车

有限公司的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了加快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或“公司”)在新能源产业领域的布局和建设,更有效地整合公司现有新能源产业内部资源,促进公司发展壮大、巩固和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公司拟新设全资子公司力帆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筹),注册资本拟为人民币10亿元。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本次对外投资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投资由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力帆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筹)

注册资本:10亿元整

注册地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12号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尹明善

股权结构:力帆股份出资人民币10亿元持股100%

经营范围:设计、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包括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减速器、能量回收系统、热管理系统等);筹备纯电动新能源汽车整车规模化生产和工艺质量体系的建设,销售新能源汽车和动力模块系统零部件;实现核心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服务(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三、本次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投资设立力帆新能源有限公司是以自有资金或资产投入,新设的力帆新能源有限公司将整合公司现在新能源产业内部资源,更高效率推进新能源战略的实施,符合公司的发展需求和长远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力帆新能源有限公司尚在筹建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报备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