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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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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1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16-005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757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4,001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47,116.7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196.8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38,919.8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16]3-168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海支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宝安支行(以下统称“专户存储银行”)等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止《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日,相关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37110100100429899

金额:28,128.66万元

用途: 公司高端印刷包装产品生产基地项目

2、银行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3010122001405782

金额:18,801.00万元

用途: 苏州昆迅包装技术有限公司包装说明书、包装箱、包装彩盒生产项目

3、银行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海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5000029488867

金额:22,000.00万元

用途: 裕同(武汉)高档印刷包装产业园项目

4、银行名称: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751816835

金额:22,651.88万元

用途: 裕同(武汉)高档印刷包装产业园项目

5、银行名称: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968-000331-014

金额:19,717.55万元

用途: 亳州市裕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高档印刷包装项目

6、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000026629203131589

金额:4,603.00万元

用途: 公司信息化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7、银行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9180188000049495

金额:6,067.25万元

用途: 公司裕同印刷包装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8、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宝安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4250100016500000699

金额:18,651.55万元

用途: 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二)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方浩、张锦胜中的任何一人可以随时到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专户存储银行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九)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合理的直接损失和费用。

(十)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三、备查文件

1、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海支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宝安支行等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16]3-168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