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6-121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12月27日(星期四)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2月26日--2016年12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2月27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2月26日 15:00 至 2016年12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金庐北路88号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朱星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61,867,1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13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33,838,2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376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8,028,9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759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3,809,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0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79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87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2,019,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140%。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认真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朱星河、胡恩雪、朱光宇及胡炳恒(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6,264,762股)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00,3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2%;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80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5%;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867,1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80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罗小平、陈椿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6-122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大高新”)于2016年12月27日收到深圳市上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元资本”)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6年12月27日,上元资本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521,7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196%。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元资本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3,050,0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95%。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1、股东增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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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增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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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部分数据尾数存在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至作出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停止买卖恒大高新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恒大高新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其他任何权利限制情况。
二、其他相关说明
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公司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已于2016年12月28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上元资本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的名称: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恒大高新
股票代码:002591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深圳市上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2座202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2座202
股权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6年12月2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高新”)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恒大高新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作如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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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市上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2座202
法定代表人:廖垚
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003338XT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5年9月2日
营业期限: 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限制的项目)
主要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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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2座202
联系电话:0755-82533975
(二)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
廖垚:男,身份证号码:44030XXXXXXXXX2910,中国国籍,居住地为深圳,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担任深圳市上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元资本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买入永安药业(002365)21,912,254股股票,占永安药业总股本的11.72%。
除上述披露的公司以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境内、境外拥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元资本为恒大高新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所持股份的目的是基于上市公司在主营业务的龙头地位所带来的稳定发展,同时认可上市公司的转型方向以及其为之所作出的努力和工作,看好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在未来12个月内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二级市场继续增持在恒大高新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相关情况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增持成为恒大高新股东后,将协助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共同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的方式
深圳市上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产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平台买入恒大高新股票。截止2016年12月27日,上元4号私募基金账户持有恒大高新13,050,020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恒大高新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上元资本持有恒大高新股份7,528,235股,占恒大高新股份总数260,507,000股的2.8898%;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上元资本持有恒大高新股份13,050,020股,占恒大高新股份总数260,507,000股的5.0095%。
三、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1、股东增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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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增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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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部分数据尾数存在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至作出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停止买卖恒大高新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恒大高新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其他任何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恒大高新股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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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本次增持所持股份由深圳市上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产品——上元4号私募基金从二级市场及大宗交易购入,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监管要求,严格核实出资人身份及资金来源,未发现代持和结构化安排等行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上元资本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上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16年12月27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江西南昌高新开发区金庐北路88号恒大高新公司证券事务部
2.联系人:余豪
3.联系电话:0791-88194572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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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上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