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公告
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龙宇燃油 公告编号:临2016-082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龙宇燃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于2016年12月16日发出通知,于2016年12月27日下午13:0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710号25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7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增增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议案并表决,形成本次董事会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金汉王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北京金汉王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三)>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关于与金汉王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北京金汉王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三)>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审议通过《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会计检查相关事项的议案》。
2016年12月9日,财政部网站公布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三十五号),其中涉及到公司2014年度会计处理等问题。
公司高度重视此次事件,组织相关部门认真进行了核查,结果如下:
公司已于2016年11月21日向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上海专员办”)递交了整改报告,并就公司的整改措施做了充分的沟通,上海专员办认为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达到了财政部规范会计核算的要求。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29日
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龙宇燃油 公告编号:临2016-083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金汉王科技有限公司签署
《北京金汉王技术有限公司股权
转让补充协议(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购买方”)与金汉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汉王科技”或“出售方”)分别于2015年4月16日、2015年6月16日、2015年8月24日签订了《北京金汉王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北京金汉王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及《北京金汉王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 约定购买方自出售方处受让其持有的北京金汉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汉王技术”)100%股权。
2016年12月27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与金汉王科技签署《北京金汉王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三》”),就补充及修改《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中部分条款之事宜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双方同意, 就《股权转让协议》2.5条及《补充协议一》第四条所述股权转让价款总额70%(即扣除定金部分的剩余转让价款, 即7亿元)的支付事宜修改如下:
双方确认,购买方已于2016年10月12日(以下简称“剩余转让价款支付日”)将该7亿元剩余转让价款中的6.3亿元支付至双方共同开立之监管账户内。双方确认, 于剩余转让价款支付日同日已指示监管账户将其中的1.5亿元解付至出售方账户。
剩余转让价款中的0.7亿元将作为出售方处理于剩余转让价款支付日后的交割事项(以下简称“后续交割事项”)的保证, 并将于在建工程取得有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且出售方按照本补充协议第七条全部交付相关资料后五(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出售方账户。为免疑义, 若出售方因未及时、充分履行其后续交割事项处理义务的, 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双方同意, 就《股权转让协议》2.6条所述股权交割事宜修改如下:
双方同意, 出售方应于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将金汉王技术剩余70%股权过户至购买方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购买方须对前述股权交割事宜予以充分配合。
三、双方同意, 就《股权转让协议》2.7条所述剩余转让价款解付至出售方账户事宜修改如下:
在出售方按照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办理完毕股权过户登记手续且本补充协议第四条所述事项完成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 购买方将配合出售方解除监管账户之共同监管。
四、双方确认并同意, 于出售方按照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办理完毕股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当日完成下列事项:
(1)出售方应将金汉王技术的所有证照原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北京市顺义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北京金汉王计算运营中心项目变更名称的函复、关于金汉王云计算运营中心项目追加投资重新立项的回复、关于北京金汉王技术有限公司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说明、关于金汉王云计算运营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顺义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同意金汉王云计算运营中心项目变更项目主体的意见、关于金汉王科技有限公司云计算运营中心项目节能专篇审查意见、房地产测绘报告等)、文件、印章、印鉴等全部交付予购买方, 若因出售方处理后续交割事项所需, 如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等, 购买方须予以提供;
(2)出售方应将在建工程临时用电、临时用水所涉及的方案及已完成部分设施清单(其中临时用电设施清单价值不低于600万元)一并交付予购买方, 并保证前述在建工程临时用电、临时用水的正常供应至项目正常供电、供水为止; 为免疑义, 自购买方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起六(6)个月内, 如购买方提出修改相关方案且产生费用, 则由购买方自行解决该相关费用。
五、双方同意, 就《股权转让协议》3.2条所述过渡期间损益事宜修改如下:
双方同意, 购买方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以其确认日期作为交割审计基准日对金汉王技术自前次评估基准日(即2015年6月30日)至交割审计基准日期间的损益情况进行交割审计。如金汉王技术在评估基准日至交割审计基准日期间产生了收益, 则该收益由购买方享有; 如金汉王技术在评估基准日至交割审计基准日期间产生了亏损, 则该亏损在审计结果出具日起三十日内, 由出售方以现金方式补足。金汉王技术的实收资本的剩余金额用于在建工程项目时, 购买方须予以配合。
六、双方同意, 双方应于剩余转让价款支付日后履行下列后续交割事项:
(1)出售方将金汉王技术公司财务方面的资质证明文件及资料交付予购买方;
(2)出售方应于2017年3月31日(力争2016年12月31日)之前将已获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用电主体为金汉王技术之正式项目供电方案交付予购买方, 并承诺此正式供电方案供电容量至少为两个已竣工已供电的不同变电站各引入50,000KVA, 共计100,000KVA, 且如有需要将于该供电方案实施之时与有关供电部门进行协调沟通, 切实帮助购买方与有关单位签署外电源工程施工合同;
(3)出售方应于在建工程取得有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之前按照中鼎纪元(北京)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室外综合管线市政给水图(两路150DN的供水)完成一路市政正常供水情况下日供水量两千立方米的供水管线及另一路连接至项目用地红线处的供水管线;
(4)出售方应于购买方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确认的日期前完成前述在建工程的初步决算, 并将初步决算的相关文件资料、结果交付予购买方;
(5)出售方应于剩余转让价款支付日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金汉王技术与其现有业务、技术人员的劳动关系解除手续, 其中涉及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 均由出售方承担;
(6)鉴于金汉王技术目前拥有之前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系由出售方以分立方式转让予金汉王技术,分立的税务手续由出售方负责办理, 出售方应配合购买方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确认在建工程的入账价值;
(7)出售方在履行本补充协议第六条时, 须每周向购买方通报本条事项以及本补充协议第七、第八条所列事项的进展。
七、双方同意, 出售方应力争于2017年3月31日但最晚不迟于2017年6月30日办理完毕前述在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包括消防通过手续)并获得有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 并将该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报送有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全套文件资料交付予购买方。该等报送的全套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其附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6)规划验收测绘报告;
(7)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除前述已报送有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全套文件资料外,出售方将其余报送的该等文件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交付予购买方。
八、双方同意, 于出售方按本补充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办理完毕在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六(6)个月内, 由出售方协助购买方办理前述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动产登记手续。
九、双方同意,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补充协议的约定而使本补充协议不能全部履行或按时履行, 并由此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该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该等违约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如出售方未能在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第六条和第七条分别约定的最晚限期内办理完毕股权交割、提供正式供电方案等、在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超过二(2)个月, 则自二(2)个月届满之次日起计, 购买方以已付款金额为本金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向出售方按日收取利息, 直至出售方办理完毕前述事宜之日。如计息天数超过60天后, 计息利率调整为8%; 如计息天数超过90天后, 计息利率调整为10%; 如计息天数超过180天后, 计息利率调整为15%。
(2)如购买方未能在本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的限期内向出售方支付剩余转让价款中的0.7亿元, 则自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 出售方以购买方已付款金额为本金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向购买方按日收取利息, 直至购买方完全支付完毕之日。如计息天数超过60天后, 计息利率调整为8%; 如计息天数超过90天后, 计息利率调整为10%; 如计息天数超过180天后, 计息利率调整为15%。
十、双方同意, 本补充协议对《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中相关条款的修改、终止或补充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中其他条款之效力。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29日
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龙宇燃油 公告编号:临2016-084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检查相关事项说明及股票复牌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落实会计检查相关事项的结果不发生追溯调整,对公司以前年度已披露的财务信息没有影响。
2、关于对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存在明显减值迹象的应收款项计提充分的坏账准备事项,公司接到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部上海专员办”)关于会计检查相关决定后立即进行了调整,预计影响当年损益。
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对上述会计处理,提出了专项核查报告,认可了公司整改方案。
4、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经接受包括上述整改内容在内的整改方案。
2016年12月9日,财政部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35号文>(以下简称检查公告),其中涉及到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宇燃油”)2014年度会计处理违规问题。为了对有关会计专项检查工作事项进行核实,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申请,公司股票于2016年12月13日起停牌。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下发了上证公函【2016】2411号《关于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检查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以下简称“工作函”)。根据《工作函》的要求,公司主要回复内容如下:
一、核实并披露前述会计检查结论的具体情况,说明对公司中2014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等已披露财务信息的具体影响,并充分揭示风险。
公司根据2016年12月9日财政部检查公告,就其中对公司提出的“2014年存在多计资产2,295万元、未对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存在明显减值迹象的应收款项计提充分的坏账准备等违规问题,要求公司进行整改”的检查结论、对2014年度已披露财务信息的具体影响,披露和说明如下:
(一)关于未对2014年应收帐款可回收金额进行估计并充分计提坏账准备,多计资产2,295万元的说明
本公司将单项金额大于等于2,000万元的应收账款和单项金额大于等于300万元的其他应收款确定为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在资金负债表日,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及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出现明显减值迹象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坏账准备。
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基于我们当时掌握的客户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我们依据公司会计政策判断公告中所述四笔应收账款不适用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出现明显减值迹象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坏账准备。因此仍将上述四笔应收账款按账龄分析法计算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帐准备。具体说明如下:
1、宁波泓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泓博”)1,392万元应收款,该交易系2014年7月3日发生的销售业务。2014年9月18日,公司与宁波泓博签署《还款协议书》,宁波泓博承诺在2014年底归还所有欠款;同日,宁波泓博法定代表人朱正出具《担保书》,承担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连带担保责任;朱正妻子杨丽娅出具《抵押担保书》,愿意以其位于宁波市江北区羊山巷39号的房产和相应土地使用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朱正的亲属朱菊玲也出具《抵押担保书》,愿意以其位于宁波市惠风东路257号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承担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抵押担保责任。两处抵押物均位于宁波市核心地段,其中位于羊山巷39号的房屋面积364.07平米,性质为商业用房,价值1,433万元,该房屋正在出租,年租金46万元;另外一处位于惠风东路257号,房屋面积1,210.43平米,房屋也在出租,年租金19万元。尽管该两处房屋均已抵押给银行,但其每年有租金收益。
2014年报资产负债表日,公司考虑到该笔应收款账龄很短、有抵押物覆盖债权、诉讼正在进项中等具体情况,判断无需计提特别坏账,但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22万元。公司在2014年报其他重要事项相关诉讼(5)中据实披露。
2、温州中海油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中海”)360万元应收帐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642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与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将“温州中海”位于诸葛镇万田村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轮候查封(2016年8月24日到期),该土地使用权面积9516平方米,属于商业服务用途,温州市中海油品销售有限公司在该土地开设加油站。因温州市中海油品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图因刑事案件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致使我司的民事执行案件处于暂停状态;一旦李红图刑事案件结案后即可进行土地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偿还债务。
2014年报报告日,公司考虑土地价值可以覆盖公司的应收账款、该案正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判断无需计提特别坏账,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36万元,并在2014年报其他重要事项相关诉讼(4)中据实披露。
3、浙江国源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国源”)395万元应收帐款,浙江国源及其股东于2013年9月26日与我司签署《谅解备忘录》,浙江国源及其股东王成利承诺,在宁波海事法院拍卖“新开源1”、“新开源2”船时,由其关联公司参与拍卖,并承担浙江国源的债务,同时王成利个人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两船均为万吨级货船,预估价值共约6千万元。
2014年报报告日,公司考虑到船舶价值可以覆盖公司的应收账款、主要经营者承担个人连带责任、已经申请强制执行,判断无需计提特别坏账,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98万元,并在2014年报其他重要事项相关诉讼(1)中据实披露。
4、舟山市中凯燃料油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中凯”)148万元货款纠纷一案,公司已在2014年下半年委托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何易律师介入执行。公司判断何律师具有很强的专业经验,对财产线索查询、申请执行、法院沟通等方面能够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会促使公司应收款尽快执行到位,而且公司已经计提的坏账准备可以覆盖律师费用。该合同中涉及的宁波中海船舶燃料有限公司的应收帐款,已经收回54万元。
2014年报报告日,考虑到何律师的专业经验和其过去成功案例,公司认为上述款项具备收回的条件,无需计提特别坏账准备,对舟山中凯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44万元,并在2014年报其他重要事项相关诉讼(2)中据实披露。
总结:公司在2014年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当时掌握的实际情况,对上述四笔应收帐款做出无需计提特别坏帐的判断,并按帐龄法提取了坏帐准备。
立信意见:
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以及报告日这些时点上,对上述四家公司的应收款项按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再按这些应收款组合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帐准备的判断是符合当时的客观情况,公允反应了公司的资产状况。
对2014年度已披露财务信息的具体影响:
结合第二项回复,由于上述四家应收帐款计提坏帐准备整改不发生追溯调整,且整改方案已经得到财政部上海专员办接受,该项整改不影响2014年度已披露财务信息。
(二)关于未对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存在明显减值迹象的应收款项计提充分的坏账准备的说明
公司于2014年底将德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勤股份”)的应收账款按账面原值转让给控股股东上海龙宇控股有限公司。当时德勤股份虽已进入破产重整,但不是破产清算,德勤股份生产经营正常。2014年9月公司向德勤股份恢复供油,期间没有发生一笔向德勤股份加油的款项不能收回的情况。
根据德勤股份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提供的财务报表,德勤股份净资产为正数,德勤股份的财务状况未出现明显恶化。另外,德勤股份进入破产重整后,德勤股份还获得当地政府各方面支持,取得5000万流动资金支持。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在(2014)舟定商破(预)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中说明:“德勤股份目前生产经营正常,管理团队和船员队伍稳定,客户群和销售网络完善,具有以营运价值体现的无形资产;结合企业正在重建的大物流营运潜在的创利能力,企业整体有转亏为盈的可能”。基于以上的因素,控股股东有意在受让龙宇燃油对德勤股份的债权后转为对德勤股份的股权,获得未来股权增值和现金分红的机会。因此,公司认为控股股东按账面价值受让债权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利益输送。公司帐务处理是按照控股股东没有对上市公司形成利益输送的原则进行帐务处理。
结论:基于以上事实,公司认为德勤股份一直在持续经营,公司以债转股方式获得补偿的可能性很大,实际形成损失的可能性较小。2014年收到转让款时冲回了截止2014年9月底已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180万元,公司2014年财务报表是基于当时掌握的德勤股份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所进行的会计处理,是恰当的。
立信意见:
立信在2014年年报报告出具日根据当时的情况,判断公司控股股东按账面价值受让债权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利益输送,因此未计入资本公积是基于当时情况判断是合理的,2014年不存在会计差错。
对已披露2014年度财务信息的具体影响:
结合第二项回复,以及整改方案财政部上海专员办已经接受,整改结果不发生追溯调整,故对2014年度已披露财务信息没有影响。
(三)关于虚增收入和虚增成本的说明
财政部上海专员办在对公司2014年度会计信息检查中认定公司2014年虚增收入568302924.17元,虚增成本568292324.12元。
该事项涉及合并利润10600.05元,占当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的净利润的0.14%。不属于重要会计调整事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不需调整2014年当年的合并财务报表。
产生上述事项的原因和背景:
随着航运业持续不景气,燃料油业务面临严峻的经营环境,公司积极寻求新的发展机会,尝试进入金属贸易领域。2014年,经过公司管理层讨论后决定,组建国际贸易部独立运作金属业务,聘请易贸集团作为交易服务商,全程支持公司新业务开展。
公司把交易管控重心放在资金安全和增值税票的真伪上,确保合同、资金及资金流转过程、增值税发票在交易过程中的匹配一致;同时,由于业务交易大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的服务商提供支持,公司认为可由对方保障实物单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而忽视了获取贸易过程中有关物权转移的完整单据,造成实物流转单据部分缺失,导致财政部上海专员办做出对该事项的判断。
立信意见:
上述交易影响公司2014年合并利润10,600.05元,占当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0.14%,不属于重要会计调整事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不需调整2014年当年的合并财务报表。
对已披露财务信息的具体影响:
结合第二项回复,因不适用重要性原则,不发生追溯调整,整改方案财政
部上海专员办已经接受,对已经披露的2014年度财务信息没有影响。
二、披露目前公司对会计检查结论的整改情况,并说明是否需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如果发生追溯调整,请披露追溯调整的结果、对公司近三年相应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影响。如认为不涉及追溯调整,请充分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情况及其依据。
(一)通过2015年会计检查,公司根据公司法务和外部律师对客户偿债能力的判断,按照单项金额重大或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出现明显减值迹象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并充分计提坏账准备。
宁波泓博是2014年7月份发生的业务,到2014年底账龄不足半年,2015年4月,法院判决我们胜诉,2015年公司法务部在跟进执行中发现两家银行开始实施优先受偿权、连带责任人已经失联的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已对宁波泓博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温州中海2015年法定代表人丧失人身自由,刑事案件迟迟没有进展其公司无法运转。根据公司法务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已于2015年底对温州中海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2015年在催收浙江国源应收款过程中,发现债务人未能拍得两条船,无法恢复经营,同时发现截止2015年11月底,浙江国源被强制执行金额超过1.2亿元,对债务已无实际偿还能力,因此根据公司法务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已于2015年底对浙江国源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2015年7月公司发现舟山市各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2014年度未年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公告》,舟山中凯被列入其中,经取证该企业确实已丧失基本的企业信用,名下无自有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现已停止经营,不再具备清偿能力,根据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于2015年底对舟山中凯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2015年报报告日,公司根据掌握的欠款单位的还款进度、企业基本面,对上述四家客户的应收账款做出计提特别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符合这个时点的实际情况。
立信意见:
2015年年报出具日,发现公司已按法务和外部律师提供的客户最新变化情况,对上述四家客户的偿债能力进行了分析,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并充分计提坏账准备。已经客观公允反映了公司2015年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接到财政部上海专员办相关会计检查决定,公司于2016年做出相应的帐务处理,调增资本公积,调减利润,预计影响损益金额为8990460.67元。
立信意见:
2016年,公司收到财政部上海专员办后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政策。
(三)关于虚增收入和虚增成本事项
公司高度重视检查组指出问题的严重性,加强对金属贸易在内的所有业务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和修订,以业务管控为出发点,做到每笔业务不存在重大的差错与遗漏。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调整业务交易的流程管理节点和交易管理方式,建立了一支成熟的金属贸易经营管理团队,逐步加强自身的业务知识与交易技术经验积累,杜绝交易盲点的存在和发生。
充分考虑金属贸易特点,进一步完善财务核算方法。明确金属收入确认原则:金属业务必须具备第三方仓库(或货代公司)盖章确认的物流单据,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确认收入:
(1)由公司向客户开具提单或货权转让凭证,客户在该提单或货权转让凭证上盖章确认。
(2)由公司司委托供应商直接向我司客户开具提单或货权转让凭证,客户在该提单或货权转让凭证上盖章确认。
公司对检查当年所有的业务单据包括金属业务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自查纠错工作,对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的一律调减收入。
立信意见:
公司对金属交易收入确认原则方面问题已经整改,更符合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制度。
综上所述,上述整改对2014年度已披露财务信息没有影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也出具了相同结论的意见,且财政部上海专员办已经接受整改方案。
三、立信关于第一、二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工作函》的要求,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核查报告。
报告认为:这两项会计处理问题都是因为判断时点的不同出现的对应结果,公司在不同的时点已经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评估资产的减值程度,并做了相应的会计处理。所以不存在需要追溯调整的情况。
立信认为:2014年年报报告出具日,立信根据当时获取的资料认为龙宇公司已经客观公允地反映了2014年年报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上述会计处理是准确的。
立信认为:公司根据检查决定做出的整改,符合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
四、核实并披露出现前述会计差错或财务虚假记载的原因及主要责任人
通过这次财政对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公司认识到上市公司会计核算质量的重要性。公司将以本次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为契机,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全面加强会计核算及对外披露工作,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是对于前述问题,公司认为是判断时点的不同造成判断结果差异,不存在会计差错或财务虚假记载。
五、核实并披露公司收到签署会计检查结论的时间、未及时披露前述相关违规事项的原因及主要责任人
2016年12月12日约18时,公司从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得到信息,财政部网站2016年12月9日发布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三十五号公告,为保证公平交易,公司申请自2016年12月13日起停牌。董事会立即进行核实。
目前公司已于2016年11月21日向财政部上海专员办提交了整改报告,且通过沟通,财政部上海专员办已经接受了我们的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且未发生追溯调整,不影响已披露的2014年度财务信息。
公司将以本次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为契机,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全面加强会计核算及对外披露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公司保证在今后的工作中,将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财经法规,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舆情监测工作,认真学习证监会、上交所监管法规和规范性指引,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2016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会计检查相关事项的议案》,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2月29日开市起复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请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