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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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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16-1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6-123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及其家族成员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19)。公司第二大股东胡恩雪女士及其家族成员胡恩莉女士、胡长清先生、胡炳恒先生自2016年12月26日起的六个月内拟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900.00万股,即不超过目前总股本的7.29%。

2016年12月27日,公司接到公司第二大股东胡恩雪女士及其家族成员胡炳恒先生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胡恩雪女士、胡炳恒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1302.5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本次减持情况具体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本次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注1:本公告所有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注2:具体数据以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下发的股东名称数据为准。

注3:上述有限售条件股份为高管锁定股。

二、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1、首发时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胡恩雪女士及其家族成员胡长清先生、胡恩莉女士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股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截止本公告日该承诺已经履行完毕。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3、其他承诺

(1)公司股东胡恩雪女士承诺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票(如有)。

(2)公司股东胡恩雪女士、胡长清先生承诺自2015年7月9日起6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股东胡炳恒先生在受让胡长清先生转让的800万股恒大高新股份时,承诺自受让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之日起至2016年1月9日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次交易所取得的恒大高新的股份。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承诺均已经履行完毕。

三、其他相关说明

1、 胡恩雪女士、胡炳恒先生、胡恩莉女士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其间任意30天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数量均未超过1%。

2、 胡恩雪女士、胡炳恒先生、胡恩莉女士本次减持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3、胡恩雪女士、胡炳恒先生、胡恩莉女士在相关文件中未做出过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

4、本次股份减持不存在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或减持计划不一致的情形。

5、本次公司股东胡恩雪女士股份减持数量为1102.54万股,减持后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16.77%,仍为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

6、公司股东胡恩雪女士及其家族成员胡恩莉女士、胡长清先生、胡炳恒先生将根据各自意愿决定是否实施或是否全部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恒大高新: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恒大高新

股票代码:002591

信息披露义务人:胡恩雪、胡炳恒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高新七路999号

通讯地址:江西南昌高新区金庐北路88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16 年 12 月2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恒大高新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胡恩雪女士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胡炳恒先生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系情况说明

胡恩雪女士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胡炳恒先生系胡恩雪女士之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公司引进战略投资人,同时满足部分股东的减持需求或自身资金安排需要,并考虑到避免股东的无序减持对公司市值的稳定造成影响,合法合规维护上市公司市值稳定。

二、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 个月减少或者增加恒大高新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继续履行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本公司股票情况

注1:本公告所有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注2:具体数据以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下发的股东名称数据为准。

注3:上述有限售条件股份为高管锁定股。

注4:截至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胡恩雪女士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有30,00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4.84%,占公司总股本的 11.52%,且均为高管锁定股。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增持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前6个月内没有其他买卖恒大高新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原件。

二、备查文件制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金庐北路88号

电话:0791-88194572

传真:0791-88197020

信息披露义务人:

胡恩雪 胡炳恒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胡恩雪 胡炳恒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