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2016-077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黔公司”)、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该案件的起诉、一审判决、上诉、终审判决、执行等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公告(临2014-017号、临2014-030号、临2014-034号、临2015-007号、临2015-038号、临2015-063号和临2016-018号)。
2016年12月8日,公司就收到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阳市中院”)执行裁定书》[(2015)筑执字第525号之二],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详见公司公告临2016-075号),事后根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审计机构出具的会计处理意见,现补充披露该事项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
一、中介机构的意见
1.律师认为:公司在首黔公司中占有的股比为25%,按照约定应缴出资为5亿元,实际出资了1.5亿元,实际出资额已达应出资额的30%,未出资比例为70%,未出资额为3.5亿元(暂不考虑未出资利息的情况)。即使在首黔公司执行不能的情况下,公司也只应在未出资的70%比例、3.5亿元资金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即该纠纷工程款的25%的70%才为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应为1,102.5万元,超过1,102.5万元的部分属于公司不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审计机构结合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认为:贵阳市中院冻结的公司银行存款62,959,953.65元,其中1,102.5万元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应确认为预计负债。
二、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根据上述中介机构的意见,公司经审慎考虑,确认预计负债为1,102.5万元,预计将减少公司2016年度当期损益1,102.5万元。
该事项对公司的最终影响仍然存在不确定性,将视法院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正积极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能否取得法院采纳,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执行的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