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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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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2016-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ST山煤 公告编号:临2016-077号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披露的《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8月29日披露的《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4月29日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8月31日披露的《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对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忻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忻州公司”)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南通分行”)诉江苏国建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国建”)、忻州公司、本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进行了披露。

近日,公司接到忻州公司通知,目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已作出一审判决,现将诉讼事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江苏省南通市跃龙路80号瑞富大厦;

被告一:江苏国建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河东南路158号;

被告二: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忻州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光明西街秀容名城S1幢;

被告三: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15号。

诉讼的案件事实及理由:

2013年3月20日,忻州公司与江苏国建、民生银行江苏南通分行签订了《票据代理贴现业务合作协议》。2013年9月17日至10月11日,江苏国建陆续向忻州公司开出6张金额合计为2.3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并代表忻州公司办理贴现后汇入忻州公司账户。2014年3月17日至4月11日已贴现票据陆续到期,江苏国建因不能按期还款,民生银行南通分行分别在2014年3月20日至4月17日,向忻州公司发出三份合计2.3亿元的票据追索通知书,要求忻州公司作为贴现申请人承担还款2.3亿元的责任。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苏国建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忻州有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票据款23000万元,并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8日起、以14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4日起、以18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0日起、以2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4日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赔偿利息损失;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二、目前进展情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4)苏商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国建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忻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票据款23000万元及利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8日起、以14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4日起、以18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0日起、以2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4日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6800元,由被告江苏国建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忻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驳回民生银行南通分行对本公司的起诉,对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忻州公司与江苏国建向民生银行南通分行支付票据款23000万元及利息的判决结果,忻州公司不服,认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未查明案件有关事实,且事实认定错误,忻州公司拟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程序尚未终结,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本案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ST山煤 公告编号:临2016-078号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12月29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于2016年12月30日在太原市长风街115号世纪广场B座21层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0人,实到董事10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建泽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同意提名苏新强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按照公司控股股东内部规定,公司原董事康真如女士由于已届内退年龄,特向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职务,公司决定增补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一名。经公司控股股东推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苏新强先生担任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本届董事会届满。苏新强先生简历见附件一。

公司独立董事辛茂荀先生、王宝英先生、李端生先生、孙水泉先生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经公司控股股东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推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苏新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该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我们审阅苏新强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认为苏新强先生符合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其具备了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因此,同意提名苏新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 10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吴志杰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公司原财务总监张光文女士由于身体原因,辞去公司财务总监之职。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吴志杰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吴志杰先生简历见附件二。

公司独立董事辛茂荀先生、王宝英先生、李端生先生、孙水泉先生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公司拟聘任吴志杰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经我们审阅吴志杰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认为吴志杰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本次聘任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董事会对吴志杰先生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聘任吴志杰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表决结果: 10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10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10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7年1月17日(星期二)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提交的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临2016-080号)。

表决结果: 10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30日

附件一:

苏新强先生简历

苏新强,男,汉族,1968年11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律师,经济师。曾任山西焦煤集团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科副科长、科长,山西焦煤集团法律事务部副部长、部长。现任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

附件二:

吴志杰先生简历

吴志杰,男,汉族,1966年3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历任霍州煤电集团晋北能化公司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霍州煤电集团投资证券部部长。现任山煤集团煤业管理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ST山煤 公告编号:临2016-079号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财务总监辞职及聘任财务总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12月29日收到公司董事康真如女士和财务总监张光文女士的辞职报告。按照公司控股股东内部规定,公司原董事康真如女士由于已届内退年龄,特向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 康真如女士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张光文女士因身体原因,特向董事会申请辞去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职务。辞职后, 张光文女士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康真如女士生辞去董事职务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影响公司董事会正常工作,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张光文女士的辞职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公司董事会对康真如女士和张光文女士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的工作及对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同意提名苏新强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公司吴志杰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提名苏新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本届董事会届满。苏新强先生简历见附件一。同意聘任吴志杰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吴志杰先生简历见附件二。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30日

附件一:

苏新强先生简历

苏新强,男,汉族,1968年11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律师,经济师。曾任山西焦煤集团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科副科长、科长,山西焦煤集团法律事务部副部长、部长。现任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

附件二:

吴志杰先生简历

吴志杰,男,汉族,1966年3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历任霍州煤电集团晋北能化公司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霍州煤电集团投资证券部部长。现任山煤集团煤业管理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ST山煤 公告编号:2016-080号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1月17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1月17日15点00 分

召开地点:太原市长风街115号世纪广场B座21层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1月17日

至2017年1月1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2016年12月3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16年12月31日刊载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2、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一需要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 2017年1月16日(星期一)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2、登记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街115号世纪广场B座16层证券事务部

3、登记手续:

(1)个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股东帐户卡。

(2)法人股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股东帐户卡;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合法的书面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原件和股东帐户卡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到达邮戳或传真到达时间应不迟于2017年1月16日下午6点。

六、 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的交通、食宿费自理。

2、联系方式:

联系人:韩鹏

电 话:0351-4645546

传 真:0351-4645846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1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