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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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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于2016年11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737 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都要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和中等收益的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允许投资人以美元或人民币认购、申购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汇率变动风险。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 月5日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人: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人: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封闭期:指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前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37、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期为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期间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1、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的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52、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53、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

54、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5、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算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变化。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般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境外投资风险和本基金特有风险。

(一)一般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资产不能迅速变现,而可能遭受折价损失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开放期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

2、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因市场原因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3、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是指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托管基金资产的过程中,由于自身或外在因素,可能在资金调拨、证券交割和报表编制等环节出现差错,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4、证券经纪商风险

证券经纪商风险是指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水平不断变化,当它们由于证券经纪商自身或外在的不利因素而出现薄弱环节时,会影响到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与交易活动,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5、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成的风险,如经常性的串户,帐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帐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6、法律风险

指由于基金合同部分条款在法律上引起争议和诉讼,或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税制、估值等制度的改变,给基金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7、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或人为操作造成的风险。以下事件有可能引发操作风险:

(1)内部程序出错造成的资产计量错误;

(2)员工的操作造成的错误;

(3)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害,如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

8、证券借贷/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回购风险是指基金为实现有效资产管理而进行证券借贷、正回购或逆回购时发生的风险因素,如交易对手风险、借贷或回购利率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杠杆效应等,可能导致偏离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杜绝投机操作,在严格控制交易对手风险、利率风险和资产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谨慎进行证券借贷和回购交易。

9、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当交易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时, 基金有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10、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11、技术系统运行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12、金融模型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来辅助做出投资决策,但因为模型错误、模型参数的估计错误、数据录入错误等原因,产生了错误的结论,从而给投资造成损失。

13、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境外代理机构破产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境外投资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海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映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此外,相关的投资目的地如香港、美国、英国等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上述因素都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导致投资风险的增加。

2、新兴市场投资风险

新兴市场投资风险是指相比较成熟市场而言,新兴市场往往具有市场规模较小、发展不完善、制度不健全、市场流动性较差、市场波动性较高等特点,投资于新兴市场的潜在风险可能高于成熟市场,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更大的波动性和潜在风险。

3、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于人民币以外的金融工具,人民币与外币之间汇率的波动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收益的水平。人民币与投资目的地货币之间汇率的不利变动,可导致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会加大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

4、政府管制风险

所谓政府管制,是指政府部门通过制定规章、设定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处理行为,对社会经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投资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可能针对本基金实施投资运作、交易结算以及资金汇出入等方面的限制,或者采取资产冻结或扣押等行政措施,从而造成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延误等相关风险。

5、政治风险

国家或地区的政治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也会产生风险,称之为政治风险。例如,国内政治斗争变革风险、外汇资金流动和汇兑限制的外汇管制风险;新政府或许会拒绝承担前任政府的债务。

6、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进行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本基金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到的额外税项。

7、初级产品风险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于钢材、石油、煤炭、有色金属等初级产品,但上述初级产品价格的不利变化可能对相关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带来负面影响,从而对本基金参与相关证券投资的收益带来间接的影响。

8、衍生品投资风险

如果投资衍生交易品种,将因为衍生工具的杠杆作用,放大了基金组合的投资风险。

9、境外托管行破产清算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境外托管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无担保债务,除非境外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禁止该等现金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归入境外托管人的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境外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的规定。

(三)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全球国家和地区,可能受到各个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债券,如出现债务人因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公司治理等因素经营不善、市场信用利差扩大甚至企业发生违约时,会导致债券价格下跌,最终使基金净值下跌。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 年的期间。在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此外,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也存在采取某些管制措施的可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或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各主要投资目的地的政治、经济、产业政策和投资限制的变化,适时调整投资策略,以应对此类风险的变化。

本基金开通了外币申购和赎回业务,在方便投资者的同时,也增加了相关业务处理的复杂性,从而带来相应的风险,增加投资者的支出和基金运作成本。

(四)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审慎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下,力争总回报最大化,以谋求长期保值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美元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研究全球市场经济运行趋势,深入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财政及货币政策对经济运行的影响,结合对中长期利率走势、通货膨胀及各类债券的收益率、波动性的预期,自上而下地决定债券组合久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的比例进行最优化配置和动态调整。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相应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战略性久期配置和短期策略性久期调整:

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的过程中,本基金将在判断市场利率波动趋势的基础上,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当前形态及陡峭度,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的战略性久期配置。

短期策略性久期调整主要通过对市场短期趋势、资金流动、经济数据发布等因素所引起的市场利率、价格波动的研究来调整投资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主要关注个别债券的选择和行业配置两方面。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结合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分析策略,在信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中进行个债的精选,结合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构造和优化组合。

1)个别债券选择

本基金主要从信用债券备选库中选择或调整个债。本基金根据个债的类属、信用评级、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剩余期限、久期、凸性、流动性(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等指标,结合组合管理层面的要求,决定是否将个债纳入组合及其投资数量。

2)行业配置

宏观信用环境变化,影响同一发债人的违约概率,影响不同发债人间的违约相关度,影响既定信用等级发债人在信用周期不同阶段的违约损失率,影响不同信用等级发债人的违约概率。同时,不同行业对宏观经济的相关性差异显著,不同行业的潜在违约率差异显著。

3)信用风险控制措施

本基金实施谨慎的信用评估和市场分析、个债和行业层面的分散化投资策略,当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出现恶化时,运用“尽早出售(first sale, best sale)”策略,控制投资风险。

本基金使用各信用级别持仓量、行业分散度、组合持仓分布、各项重要偿债指标范围等描述性统计指标,还运用VaR等模型,估计组合在给定置信水平和事件期限内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以便有效评估和控制组合信用风险暴露。

4)高收益债投资策略

高收益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高收益债收益率由基准收益率与信用利差叠加组成,信用风险表现在信用利差的变化上;信用利差主要受两方面影响,一是系统性信用风险,即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变化;二是非系统性信用风险,即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

本基金运用深刻的基本面研究,力求前瞻性判断经济周期,在经济周期的复苏初期保持适当增加的高收益债配置比例,在经济周期的过热期保持适当降低高收益债配置比例。

(3)收益率曲线策略

由于债券供求、投资人偏好和市场情绪等因素,不同期限债券的市场利率变动幅度往往不一致,收益率曲线表现出非平行移动的特点。通过对不同期限债券的利率变动趋势的比较分析,本基金将在确定组合久期的前提下,采取相应的债券期限配置,以从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的利率变化差异中获取超额收益。

(4)券种配置策略

由于信用水平、债券供求和市场情绪等因素,不同市场和类型债券品种的利率与基准利率的利差不断变动。通过对影响各项利差的因素进行深入分析,评估各券种的相对投资价值,调高投资价值较高的券种的比重以获取超额收益。

(5)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合理利用衍生工具,控制下跌风险,对冲汇率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为对冲汇率风险,本基金将投资于外汇远期合约、外汇期货、外汇期权、外汇互换协议等金融工具。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并可能适度提高现金比例,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下转2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