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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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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6-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737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4、本基金自2017年1月3日至 2017年1月20日止,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柜台、直销网上交易、直销电话交易、中国建设银行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销售。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5、 本基金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核准的额度范围(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上限。本基金募集期内的预定募集规模上限为7亿人民币(美元现汇份额所对应的募集规模需按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不包含募集期利息,下同)。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总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不含募集期利息)不超过7亿人民币,则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否则,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最后一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本基金管理人将未被确认的认购申请对应的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此次募集实际情况向外管局申请追加额度。若获得外管局批准的追加额度,则募集期内本基金的最终募集规模将以外管局批准的额度(折合为人民币)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6、本基金的募集对象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以人民币、美元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8、在募集期内,其他销售网点、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基金投资者每次认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直销柜台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时的最低金额为10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其他销售网点、直销电话交易基金投资者每次认购本基金美元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美元(含认购费),直销柜台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美元份额时的最低金额为100,000 美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美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直销网上交易平台暂不办理本基金美元份额的认购业务。

9、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6年12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招募说明书》。

12、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其他销售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3、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本公告将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fts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直销申请表格,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4、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004518、95105680和021-3878 9555),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63)及其他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购买事宜。各销售基金的销售网点、业务办理日期和具体时间等事项的详细情况参照各销售机构在其销售区域当地的公告。

15、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募集期限等做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16、风险提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债券,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境外市场的投资风险、汇率风险、国家或地区投资限制的风险、投资标的风险、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等;二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新兴市场投资风险、汇率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税务风险、初级产品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境外托管行破产清算风险等;三是一般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证券经纪商风险、会计核算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证券借贷/回购风险、交易结算风险、大宗交易风险、技术系统运行、金融模型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元债券,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17、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 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国富美元债定期债券(QDII)人民币:003972;国富美元债定期债券(QDII)美元现汇:003973)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前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期为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期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美元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除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核准的额度范围(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上限。本基金募集期内的预定募集规模上限为7亿人民币。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总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不含募集期利息)不超过7亿人民币,则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否则,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最后一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本基金管理人将未被确认的认购申请对应的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此次募集实际情况向外管局申请追加额度。若获得外管局批准的追加额度,则募集期内本基金的最终募集规模将以外管局批准的额度(折合为人民币)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以人民币、美元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场所

1、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联系人:王蓉婕

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网站:www.fts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九、本次发售有关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中 “4、销售”的相关内容。

(九)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自2017年1月3日至 2017年1月20日(如需延长,最长不超过自基金发售之日起的3个月)。本基金募集期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募集资金中的美元应以募集期最后一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以确定募集是否达到最低募集金额要求)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若未达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将在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3个月内继续发售。若3个月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则本基金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的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2、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所折算成的份额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利息折成份额的计算保留2位小数、精确到0.01份,第3位小数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二、 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募集期内,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将同时面向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发售本基金。

2、各销售机构、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基金投资者每次认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直销柜台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时的最低金额为10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销售网点、直销电话交易基金投资者每次认购本基金美元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美元(含认购费),直销柜台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美元份额时的最低金额为100,000 美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美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直销网上交易平台暂不办理本基金美元份额的认购业务。

3、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照单笔认购金额分别计算。

4、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三、 认购方式与费率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其中人民币份额的认购费用以人民币支付,美元份额的认购费用以美元支付。本基金将对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分别设置认购费率及金额分档标准。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美元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1、对于认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人民币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募集期间利息为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1+0.60%)=4,970.18元

认购费用=5,000- 4,970.18 = 29.82元

认购份额=(4,970.18+2)/1=4,972.18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可得到4,972.18份本基金人民币份额。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对于认购本基金美元份额的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美元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美元认购本基金美元份额,募集期间利息为2美元,假设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6.5000元,则美元份额发售面值为0.1538美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1+0.60%)=4,970.18美元

认购费用=5,000- 4,970.18 = 29.82美元

认购份额=(4,970.18+2)/0.1538=32,328.87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美元认购本基金美元份额,可得到32,328.87份本基金美元份额。

本基金美元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四、 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的认购。办理认购申请之前,投资者必须先开立我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原则上为一个投资者只设立一个基金账户。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只能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文职证、警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除上述明确列举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外,投资者提交其它证件的,由注册登记机构最后认定其是否有效。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个人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到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份额发售日(2017年1月3日至 2017年1月20日)的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30-17: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事先办妥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并存入足额资金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3)提供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直接提交认(申)购业务申请。

中国建设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 日(工作日)在中国建设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才能确认。

(二)证券公司

以下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适用于销售本基金的证券公司。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开户和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2017年1月3日至 2017年1月20日),营业时间为9:30-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事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到营业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①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 本人资金账户卡;

③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证券公司的说明为准;

(2)客户可以到柜台凭有效证件打印确认单据,也可以在T+2日起(含该日)通过电话等方式查询基金的确认信息。

(三)本公司直销中心

1、开户及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为2017年1月3日至 2017年1月20日。直销柜台业务办理时间为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00-17: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在基金份额发售日除最后一个发售日外全天接受业务办理,每个工作日17:00之后递交的申请将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办理。(注: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在最后一个发售日的业务办理截止时间为17: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到本公司的直销柜台(认购地点及联系方式同前),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①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警官证、文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除上述明确列举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外,投资者提交其它证件的,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最后认定其是否有效 ;

② 填妥的《日常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客户版)》和《日常交易业务申请表》;

③ 同名的银行卡或储蓄存折或指定银行账户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 填妥的《基金投资风险提示函(个人客户版)》;

⑤ 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⑥ 个人投资者可以开通传真交易,需提供本人签章的《传真交易协议书(个人客户版)》一式三份;

⑦对于在境内工作生活的港澳台居民除需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须提供或出示以下材料:

a出示有效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原件,提供复印件;

b出示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证明表原件,提供复印件;

c港澳台居民应当以港澳台投资人的境内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其交易资金的银行账户;

d在境内工作生活的港澳台居民还需根据《政要人士资金来源调查问卷》上的“政要”定义确认自己的身份。如为政要人士,则须填写该表以确认其资金来源。

(2)缴款。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购资金从指定银行账户划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任一直销专户。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不接受现金和本票。

本公司直销中心专户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1)人民币账户

户名: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3492300040004769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卢湾支行

交换号:034923

联行行号:092802

人行大额跨行支付行号:103290028025

户名: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442959213535

开户行: 中国银行上海市正大广场支行

交换号:044188

联行行号:40358

人行大额跨行支付行号:104290006082

户名: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1001141529025700339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正大广场支行

交换号:021415

联行行号:20304006

人行大额跨行支付行号:102290014152

2)美元账户

户名: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450769376834

开户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营业部

人行大额跨行支付行号:104290003791

注:客户汇款时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直销系统开户时登记的名称和认购基金的名称。

投资者若未向上述账户划付,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及“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个人投资者也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和基金认购业务

投资者办理网上交易业务时,应持有本公司网上交易可接受的银行卡,并在银行卡中备足认购资金及相应的转账费用。

网上交易的具体规则及可接受的银行卡范围,以“直销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以及相关公告的具体规定为准。网上交易相关详情,投资者可访问我公司网站 (www.ftsfund.com)。

3、注意事项

(1)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个人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

(2)若通过直销柜台办理认购的投资者当日未将足额资金划付到账,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以资金到账日作为认购申请的受理日(即有效申请日),认购资金最迟须在认购截止日的16:00前到达本公司直销账户。

(3)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 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在认购申请单约定的有效期内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的;

⑤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其他:

(1) 请有意在直销柜台认购基金的投资者提早向直销柜台索取开户和认购须填写的《日常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客户版)》、《日常交易业务申请表》、《基金投资风险提示函(个人客户版)》;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www.ftsfund.com)下载以上业务单据或向直销柜台索取,但必须保证在办理申请时提交的材料为本公司所要求的全套原样文件格式;以上直销单据的填写样单也可以从本公司网站下载或向直销柜台索取。

(2)投资者办理申请时向直销柜台提供的复印件和下载的单据须统一使用标准的A4纸。

(3)直销柜台与销售网点的申请书格式不同,请勿混用。

五、 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或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的开户与认购。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向其分配基金账户号码。机构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到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机构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

1、开户及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为2017年1月3日至 2017年1月20日。直销柜台业务办理时间为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00-17: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机构投资者暂不能通过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业务。

(1)开户程序及所需材料

机构投资者(不包括合格境外投资者)在直销中心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a、出示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b、填妥的《授权委托书(机构客户版)》;

c、在办理该项业务时,如由授权代表代为行使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权利,则须出示经该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d、出示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复印件;

e、出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复印件;

f、出示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复印件;

g、填妥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预留印鉴必须包括至少两枚印章,且至少其中一枚印章为公章);

h、出示指定银行交收账户的开户证明原件,提供原件或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复印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投资者指定的银行交收账户与所开立的产品账户名称不一致时,须提供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相关说明文件;

i、提供填妥的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日常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客户版)》;

j、机构投资者可以开通传真交易,需提供加盖公章和法人章的《传真交易协议书(机构客户版)》一式四份;

(下转2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