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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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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补充
公告

2016-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06   证券简称:中润资源 公告编号:2016-47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补充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12月2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南午北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将其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宁波冉盛盛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冉盛盛远”)事宜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三、本次拟转让股份的限制情况及其他情况

截至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南午北安持有上市公司23,30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8%。其中,南午北安累计质押23,300万股股份,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08%。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目标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冻结等。

本次交易,南午北安转让股份不违反法律法规关于股份限售的规定以及股份限售的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股权将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前,南午北安持有上市公司23,30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8%,一致行动人卢粉持有上市公司57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61% 。二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5.69%的股份。南午北安为中润资源的第一大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后,南午北安及卢粉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减至0.61%,而冉盛盛远将持有上市公司23,30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8%,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上市公司控制权将发生变化。

四、对受让人相关情况的调查

(一)受让人主体资格

受让人冉盛盛远基本情况如下:

(二)受让人资信情况

经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未查询到冉盛盛远及其实际控制人郭昌玮的失信被执行情况,冉盛盛远及其实际控制人郭昌玮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冉盛盛远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负有到期未清偿的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数额较大的债务;最近三年也没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三)受让人意图

冉盛盛远受让意图为利用上市公司平台有效整合行业资源,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把中润资源做大做强。

综上所述,冉盛盛远作为受让方的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受让方资信情况良好,受让意图合理。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负债、担保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中润资源的负债情况,也不存在未解除中润资源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中润资源利益的其他情况。

详细内容请参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30日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股权变动性质: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信息义务披露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人在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涵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午北安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卢粉。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它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中润资源25.08%的股份外,南午北安未持有其它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其自身经营业务及资金需求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南午北安不再持有中润资源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27】日,南午北安与冉盛盛远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其持有的23,300万股中润资源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5.08%。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南午北安不再持有中润资源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1、转让股份数量、比例

南午北安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冉盛盛远转让其持有的23,300万股中润资源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5.08%。

2、股份转让款

标的股份以每股人民币9.69元的价格,总价人民币22.5777亿元。

3、本次股份交易的安排

南午北安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冉盛盛远转让其持有的23,300万股中润资源股份,标的股份以每股人民币9.69元的价格,总价人民币22.5777亿元。冉盛盛远应于《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一个工作日内向南午北安指定共管账户支付2亿元人民币作为本次交易的定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的书面文件后,南午北安将标的股份的质押状态解除。同时。冉盛盛远向双方指定的共管账户支付20.5777亿元。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当日或次日,冉盛盛远应向南午北安指定账户支付20.5777亿元。

三、本次拟转让股份的限制情况及其他情况

截至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南午北安持有上市公司23,30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8%。其中,南午北安累计质押23,300万股股份,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08%。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目标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冻结等。

本次交易,南午北安转让股份不违反法律法规关于股份限售的规定以及股份限售的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股权将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前,南午北安持有上市公司23,30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8%,一致行动人卢粉持有上市公司57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61% 。二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5.69%的股份。南午北安为中润资源的第一大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后,南午北安及卢粉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减至0.61%,而冉盛盛远将持有上市公司23,30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8%,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上市公司控制权将发生变化。

四、对受让人相关情况的调查

(一)受让人主体资格

受让人冉盛盛远基本情况如下:

(二)受让人资信情况

经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未查询到冉盛盛远及其实际控制人郭昌玮的失信被执行情况,冉盛盛远及其实际控制人郭昌玮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冉盛盛远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负有到期未清偿的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数额较大的债务;最近三年也没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三)受让人意图

冉盛盛远受让意图为利用上市公司平台有效整合行业资源,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把中润资源做大做强。

综上所述,冉盛盛远作为受让方的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受让方资信情况良好,受让意图合理。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负债、担保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中润资源的负债情况,也不存在未解除中润资源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中润资源利益的其他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中润资源2016年12月12日停牌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中润资源股票情况的查询结果,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该期间不存在买卖中润资源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南午北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南午北安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身份证复印件;

三、南午北安与冉盛盛远之《股权转让协议》。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南午北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卢绍杰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