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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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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80 证券简称:中央商场 公告编号:2016-056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2月3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0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吴晓国先生主持,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会议议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5人,公司董事祝珺先生;独立董事李心合先生、苏峻女士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公司监事王胜玲女士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大会;

3、公司董事会秘书刘宇袖女士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公司为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议案,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兢、贺同一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