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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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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
相关处分的公告

2017-01-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30 证券简称:得利斯 公告编号:2017-001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

相关处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送达的深证上〔2016〕1001号《关于对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处分决定”)。现将《处分决定》内容公告如下:

一、处分决定的全文

当事人: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驻地

山东得利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得利斯西路

山东得利斯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西老庄村

郑和平,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

杨松国,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

经查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2014年1月至12月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董事郑和平控制的得利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利斯集团”)的子公司山东得利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利斯农业”)非经营性占用得利斯资金累计发生额为28,550万元,资金占用日最高余额为11,000万元,得利斯对此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5年2月至12月期间,得利斯集团子公司山东得利斯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利斯畜牧”)和得利斯农业非经营性占用得利斯资金累计16,000万元,其中得利斯畜牧和得利斯农业资金占用日最高余额分别为4,000万元和7,000万元。公司对此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4年1月2日,得利斯向关联方得利斯集团预付5,000万元,用于购买北京鹏达制衣有限公司股权,直到2014年7月份得利斯才履行了相关程序,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6条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和平及其控制的附属企业得利斯畜牧和得利斯农业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6条、第4.2.10条、第4.2.1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长郑和平、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杨松国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9.3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6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对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郑和平,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杨松国,山东得利斯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和山东得利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致歉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

三、公司说明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决定后,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传达。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确保公司依法依规运作,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四、对违规事项的整改

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6年9月26日,相关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对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2号),并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进行了相应处罚。

公司高度重视,认真对照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对违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深入的分析和检讨,积极查找问题的根源,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整改报告,并采取了有效措施进行全面规范整改,现已整改完毕。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持续加强《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公司内部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月3日

证券代码:002330 证券简称:得利斯 公告编号:2017-002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公开致歉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16〕1001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规定,公司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具体安排如下:

1、公司定于 2017年1月6日(星期五)下午15:00—17:00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举行公开致歉会。

2、本次公开致歉会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全景网投资者互动平台( http://irm.p5w.net) 参与本次公开致歉会。

3、公司出席本次公开致歉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郑思敏女士、总经理兼董事于瑞波先生、财务总监兼董事柴瑞芳女士、董事会秘书王松先生、独立董事李光强先生。

欢迎广大投资者参与公司本次公开致歉会。

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