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决议公告
A股证券代码:600610 A股证券简称:中毅达 编号:临2017-01
B股证券代码:900906 B股证券简称:中毅达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月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11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1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如下议案:
一、《关于续聘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作为公司聘请2015年度财务审计暨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在2015年年报的审计过程中,遵循了客观、独立的审计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确保了审计的独立性,顺利完成了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暨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为保证公司财务审计暨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延续性,同意续聘亚太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暨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80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用6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0万元。
同意该项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定于2017年1月19日14:30时在上海朱家角复兴路333号虹珠苑宾馆3号楼201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A股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1月10日,B股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1月13日 (B股的最后交易日为2017年1月10日)。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月3日
证券代码:600610 证券简称:中毅达 公告编号:2017-02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1月19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址http://www.chinaclear.cn)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1月19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朱家角复兴路333号虹珠苑宾馆3号楼201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址http://www.chinaclear.cn)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1月18日
至2017年1月19日
投票时间为:2017年1月18日15:00至2017年1月19日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4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为有利于投票意见的顺利提交,请拟参加网络投票的投资者在上述 时间内及早登录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www.chinaclear.cn)投票表决。 投资者办理网络投票业务前,需尽可能对相关证券账户提前开通中国结 算网络服务功能,开通网络服务功能的方式如下:
第一步:访问中国结算网站(网址同上),点击右上角“注册”,填写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深市证券账户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并设置网络用户名及网络服务密码;提交并注册成功后,投资者填注的手机号将收到一个8位数字校验号码;
第二步:在证券交易时间通过证券公司自助交易平台(如交易软件、电话委托交易系统等)以买入证券的方式,输入证券代码(369991,简称“中登认证”)、购买价格(密码激活为 1.00 元)、委托数量(短信收到的8位校验号码),提交报盘指令;
第三步:网络服务密码当日激活后,投资者可使用注册时填注或设 置的证券账户号/网络用户名及密码登录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并可将 与该深市账户同属于同一“一码通”账户下的沪市账户等其他证券账户 进行网上关联,开通该“一码通”账户下全部证券账户的网络服务功能。
投资者除可通过上述方式开通网络服务功能外,也可选择至其托管 券商营业部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文件,申请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开通中国结 算网络服务功能;或选择先在中国结算网站注册后再携带相关身份证明 文件至网上选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等机构办理身份认证开通网络服务功能。仅持有沪市账户的投资者仅可通过上述后两种方式开通网络服务功 能。详细信息请登录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点击“投资者服务专区-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办理-投资者业务办理”查询,或拨 打热线电话4008058058了解更多内容。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 同时持有本公司A股和B股的股东,应当分别投票。
(六) 本所认可的其他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流程、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凭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股票
帐户卡、持股凭证及受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卡、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
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
续;
(3)股东为QFII的,凭QFII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票帐户卡、持股凭证及
受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4)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
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
(5)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授权委托书及其它文件必须送达或
传真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2、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收件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1010号嘉华中心3704室
邮政编码:200030
3、现场会议登记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登记时间:2017年1月18日上午9:00-11:00,下午2:00-4:00。异地股东可于2017年1月18日前采取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现场会议登记地点、联系方式
登记地点:上海市淮海中路 1010 号嘉华中心 3704 室
联系电话:021-33568806 传 真:021-33568802
联 系 人:李春蓉、赵工
4、本公司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1010号嘉华中心3704室
联系人: 李春蓉、赵工
邮政编码:200030
电话:021-33568806
传真:021-33568802
六、 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交通费用。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1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A股证券代码:600610 A股证券简称:中毅达 编号:临2017-03
B股证券代码:900906 B股证券简称:中毅达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00年诉讼事项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执行裁定书[(2001) 沪二中执字第 156 号](以下简称“裁定书”),裁定变更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文盛”)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2000年、2001年度报告披露内容,2000年3月,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分别以上海太平洋机械进出口公司、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为第一、第二、第三被告,向二中院提起诉讼,诉请上海太平洋机械进出口公司归还贷款3,400万元人民币,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对此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分别详见2001年4月25日、2002年4月20日披露的2000年、2001年年度报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1.达成和解协议
根据裁定书内容,2004年4月20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与公司就(2001)沪二中执字第156、157、158号三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确认,上海太平洋机械进出口公司共应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偿还3,400万元及利息,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被执行人仅偿还了中国银行上海分行4,981,600元。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同意本公司承担50%的责任,即公司应偿还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三案本金及诉讼费、执行费14,629,741元,公司应于2004年4月30日将8,777,845元的本票交给法院,余款5,851,896元在2005年1月5日前给付。公司按约偿还14,629,741元,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在收到该款项后,不再要求公司承担在上述案件中其余款项的责任。
2.支付和解协议款
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公司分别于2004年5月25日付款300万元,5月31日付款50万元,6月3日付款250万元及2,777,845元,2005年1月26日付款5,851,896元,已全额支付上述款项。
3.执行裁定情况
上海文盛(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于2004年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2007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上海文盛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文盛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5日变更企业名称为上海文盛)主张公司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现向二中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公司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为上海文盛,并要求公司按原判决履行义务。
二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变更上海文盛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裁定书内容,公司已按和解协议支付款项,因此,公司对上海文盛的上述主张将委托律师对本次诉讼的有关卷宗及资料进行查阅,并积极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障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截至目前,尚无法明确本次执行事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