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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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海润光伏 股票代码:600401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修订稿四)
二〇一七年一月
公司声明
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重大事项提示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获得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八次会议、第九次会议、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通过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和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发行方案尚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商务部门的批复/备案、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君控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监会(如需)的审核后方可实施。
2、本次发行为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华君电力,其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华君电力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持股比例超过5%,达到10.44%,构成公司的关联方,此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认购对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550,692,259股(含550,692,259股)A股股票。在本次发行前,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将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与除权除息后的发行底价作相应调整。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总额预计为不超过人民币148,68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220MW光伏电站建设项目。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疆精河30MW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内蒙古乌兰察布50MW并网光伏电站项目”替换为“内蒙古鄂尔多斯80MW并网光伏电站项目”;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宁夏20MW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剔除,该项目原拟投入募集资金15,640万元变更投入“内蒙古鄂尔多斯80MW并网光伏电站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共计54,765万元;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原收购华君电力(中国)100%股权项目删除,增加了“内蒙古通辽20MW自发自用光伏电站项目”。
5、鉴于认购对象华君电力现金认购金额发生变化,募投项目删除了收购华君电力(中国)100%股权项目,增加了“内蒙古通辽20MW自发自用光伏电站项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发生变动,定价基准日由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2016年7月16日)变更为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2017年1月5日),变更后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为2.11元/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维护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证监会的指导意见,经公司与认购对象友好协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维持2.70元/股不变。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若上述发行价格(2.70元/股)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0%,则发行价格调整为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70%。
6、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2013年第9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2014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请详见本预案“第六节其他有必要披露的事项”。
7、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之后,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孟广宝先生取得公司控制权,成为实际控制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释义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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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背景
1、光伏行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在世界能源消费剧增,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传统化石能源资源消耗迅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社会可持续发展受到严重威胁的大背景下,许多国家都在加快对各种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太阳能具有安全可靠、无污染、无公害、不受资源限制等独特优势,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成为世界可再生能源开发和利用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全球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大幅增长。2008年,全球太阳能发电新增装机量仅为6.6GW,累计装机容量为16.5GW;2014年,全球太阳能发电新增装机量已达到47GW;2015年全球太阳能发电新增装机量已达到59GW,累计装机量达到227GW。据Mercom资本预测,到2016年,全球太阳能发电新增装机量将达到66.7GW。
在政策支持下,中国已逐步成为全球重要的太阳能光伏市场之一。2013年至2015年,中国连续三年新增装机容量全球排名第一。2014年我国新增光伏装机容量为10.6GW,累计装机量达到28GW;2015年,新增装机容量达到15.13GW,累计装机容量43.18GW,较2014年增长42.74%。根据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等机构联合发布的《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路线图2050》的预测,到2020年、2030年和2050年,我国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将分别达到100GW、400GW和1,000GW,届时太阳能将从目前的补充能源过渡为替代能源,并逐步成为我国能源体系的主力能源之一。根据2015年国家能源局下发的《太阳能利用十三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预计到2020年我国光伏装机容量累计将达到150GW,未来五年,我国年新增光伏装机容量平均为20 GW,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25%。
2、国家产业政策大力支持
2013年以来,国务院及行业主管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支持光伏发电,主要政策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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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在光伏行业具有优势
公司是全球知名的、具有较完整产业链和领先优势的太阳能光伏企业,在生产制造端具备硅锭铸造—硅片切割—电池片—电池组件研发及生产、销售的一体化光伏产业链。公司拥有经验丰富,具备创新、敬业精神的国际化研发团队,掌握一系列可提高光电转化率的专业化关键技术,目前公司单晶硅太阳能电池片的实验室转换效率达到20.4%,多晶硅太阳能电池片达到19%,量产的单晶硅太阳能电池片转换效率达到19.8%,多晶硅太阳能电池片转换效率达到18.4%,在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2014年,公司电池组件出货量近900MW。根据solarbuzz市场调研结果,公司位列2014年中国光伏企业组件出货量第7位。
2011年下半年起,公司开始在海外及国内投资、建设、运营光伏电站项目,截至目前,公司已建成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共计488MW(其中转让光伏电站178MW),在建光伏电站达到310MW,与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已建成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共计129MW,总包外部单位光伏发电项目共计518MW。公司光伏电站EPC、光伏电站持有运营以及已并网光伏项目转让等相关各项收益不断提高,成为公司业绩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公司业务重点将向太阳能光伏发电拓展,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的融资平台的作用,为光伏电站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目的
1、引入战略投资者,增强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
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将引入香港上市公司华君控股下属的华君电力作为战略投资者,使其能够参与公司治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同时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增强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
2、加快下游光伏电站建设,提高公司在光伏电站领域的竞争力
目前公司以下游光伏电站的建设、运营和转让带动整体产业链的光伏产业盈利模式已经取得良好成效。公司通过此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大力推进太阳能光伏电站的建设,进一步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布局建设,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和我国能源消费结构转型的需求,有利于巩固公司在下游光伏电站领域的优势地位,提高公司在太阳能光伏电站领域的竞争能力。
3、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外部融资能力
截至2016年9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达到71.05%,较高的负债水平降低了公司的外部融资能力,造成沉重的利息负担。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将明显降低,资本结构得到优化。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将显著增强。随着资产负债水平的降低和盈利能力的提高,公司后续通过银行等进行融资的能力将得到显著增强。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概要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股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六个月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三)发行对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华君电力。
(四)认购方式
华君电力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五)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与定价方式
1、定价基准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2017年1月5日)。
2、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2.70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2.11元/股。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发行对象认购的数量也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上述发行价格(2.70元/股)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0%,则发行价格调整为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70%。
(六)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550,692,259股(含550,692,259股)。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数量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发行数量为:拟募集资金总额 ∕ 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若上述发行价格(2.70元/股)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70%,本次发行数量将随发行价格调整而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数量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等情形予以调整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数量将相应调整。
(七)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华君电力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八)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九)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新老股东共享。
(十)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三、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48,687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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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将由公司以募集资金对其相应的实施主体进行增资后实施。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如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能满足公司项目的资金需要,公司将自筹资金解决不足部分。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和项目的轻重缓急,按照项目需要决定项目的投资次序和投资金额。
四、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华君电力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持股比例超过5%,构成公司的关联方。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与该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该交易尚需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需要回避表决。
本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YANG HUAI JIN(杨怀进)先生持股比例为6.61%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按发行上限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后,YANG HUAI JIN(杨怀进)先生能够控制的股权比例为5.92%,华君电力持股比例将达到10.44%,此外,孟广宝先生配偶鲍乐女士,于2016年1月19日公司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后,通过二级市场累计购买520.30万股本公司股票,本次发行后,孟广宝先生能够控制的股权比例为10.54%,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成为实际控制人。
六、本次发行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已经获得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八次会议、第九次会议、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通过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商务部门的批复/备案、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华君控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监会(如需)的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二节 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华君电力有限公司。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华君电力拟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100%。
一、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华君电力有限公司
注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公司地址:香港中环花园道3号冠君大厦36楼
已发行股份:1股普通股
公司编号:2133028
商业登记号码:63707015
成立日期:2014年8月14日
企业类型:注册于香港的私人公司
董事:吴继伟
二、股东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华君电力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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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君电力的实际控制人为孟广宝,通过股权控制关系实际控制华君控股,华君控股通过股权控制关系合计持有华君电力100%的股权。
孟广宝简介:孟广宝先生,身份证号码2113231972********,持有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律学士学位,自1998年起担任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获辽宁省司法厅2003年文明律师称号;2007年起为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及主席;2014年9月加入华君控股,现任华君控股董事会执行董事兼主席、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三、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
华君电力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如下:
单位:元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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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华君电力会计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四、华君电力主营业务情况
华君电力的主营业务为电力产业的投资控股。
五、华君电力及其董事、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诉讼及受到处罚情况
华君电力及其董事、主要负责人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证券市场有关)、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六、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华君电力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孟广宝先生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和本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情形,孟广宝先生出具了《关于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截至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后6个月内,海润光伏拥有以现金方式收购构成同业竞争的华君电力(中国)控股权的优先权,如海润光伏明确放弃该优先权,孟广宝先生将尽快督促华君电力及保华兴资产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向其他无关联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华君电力(中国)100%股权。
公司本次向华君电力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但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其他关联交易。
七、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预案披露前24个月,华君电力及其下属企业与海润光伏及其下属企业的交易情况如下:
2015年11月25日,瑞欣光电与海润电力签订《电池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瑞欣光电以2.32元/W的价格向海润电力采购10,000,000W的电池片,合同价款为2,320万元,截至目前尚未执行完毕。
2015年12月2日,瑞欣光电与海润电力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瑞欣光电以6.10元/片的价格向海润电力销售多晶硅3,800,000片,合同价款为2,318万元,截至目前尚未执行完毕。
2016年1月1日,瑞欣光电与海润光伏签订了《委托加工铸锭合同》,合同约定由瑞欣光电提供多晶硅料委托海润光伏加工多晶方锭,加工数量为100,000kg,合同总价款为700万元,截至目前已经全部执行完毕。
2016年1月4日,瑞欣光电与奥特斯维能源签订了《电池片委托加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由瑞欣光电提供多晶硅片委托奥特斯维能源加工成电池片,加工数量为5,000,000片,合同总价款为1,707.36万元,截至目前尚未执行完毕。
2016年4月22日,瑞欣光电与海润光伏签订了《硅料清洗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由瑞欣光电提供硅料清洗加工,合同总价款9.75万元,目前已经执行完毕。
2016年5月6日,瑞欣光电与奥特斯维能源签订了《银浆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奥特斯维向瑞欣光电采购银浆,合同总价款11.81万元,目前已经执行完毕。
除此外,华君电力及其下属企业与海润光伏在本次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不存在其他重大交易。
第三节 本次发行的相关协议摘要
2016年1月18日,公司与华君电力、保华兴资产、瑞尔德共3名特定投资者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购买资产协议》及《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2016年3月21日,公司与上述3名投资者分别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2016年7月15日,公司与上述3名投资者分别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附条件生效的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7年1月4日,公司与华君电力、保华兴资产和瑞尔德签订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认购协议的终止协议》,终止了全部上述协议及补充协议,并与华君电力重新签订《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认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
发行人(甲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乙方):华君电力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7年1月4日
二、认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甲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7年1月5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每股价格为2.7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90%(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经计算,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的90%为2.11元/股。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期首日期间有派息/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若上述发行价格(2.70元/股)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0%,则发行价格调整为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70%。
三、认购款总金额及认购方式
甲方同意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款总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48,687万元,乙方以不超过人民币148,687万元的现金方式认购。
四、限售期
乙方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本协议第十条第10.3款约定的完成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五、认购数量
乙方同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认购款总金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即550,692,259股。如发行价格按本协议第一条之规定进行调整的,认购数量相应予以调整。按上述方式计算,如出现不足1股的余额时,该部分不足折股的余额纳入甲方的资本公积金。
六、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认购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其中第十二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及相关条款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其他条款自下列条件均具备的情况下方始生效:
1、发行人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所有事宜;
2、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所有事宜;
3、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4、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涉境外认购主体认购事宜获得商务部原则性批复;
5、乙方及乙方股东华君控股已就本协议下拟进行之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取得依据香港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第三方或企业权力决策层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华君控股股东大会)同意、批准、授权、豁免、许可及证明;
6、中国法律届时所要求的任何其他批准、许可、授权或同意。
七、违约责任条款
1、双方在履行本认购协议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协议的约定。
2、若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认购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所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违约方须承担责任,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完成支付义务,则构成对本协议的根本违约,乙方应以其或其指定第三方按照本次认购总金额的1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直接以乙方或其指定第三方支付的保证金进行抵扣。同时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认购资格,终止本协议。
若乙方已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完成支付义务,唯因甲方的原因使乙方无法完成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甲方则构成对本协议的根本违约。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按照本次认购总金额的10%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本认购协议项下约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发行人董事会或/和股东大会通过;或/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商务部原则性批复,或/和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对华君控股就本协议约定之交易通函无意见之回复及乙方股东华君控股股东大会决议同意,不构成违约,任何一方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任何民事赔偿责任。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认购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四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48,687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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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将由公司以募集资金对其相应的实施主体进行增资后实施。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如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能满足公司项目的资金需要,公司将自筹资金解决不足部分。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和项目的轻重缓急,按照项目需要决定项目的投资次序和投资金额。
二、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1、河南陕县20MW并网光伏电站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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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河北涉县30MW并网光伏电站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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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河北尚义20MW并网光伏电站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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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蒙古通辽50MW并网光伏电站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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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内蒙古鄂尔多斯80MW并网光伏电站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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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蒙古通辽20 MW自发自用光伏电站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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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改善能源结构,保护生态环境,保障我国能源安全
2014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为42.60亿吨标煤,占世界能源消费总量的23%,能源消耗增量占全球能源消耗增量的61%,能源消费结构中传统化石能源占比近90%,其中煤炭消费占比最高,占能源消费总量的66%,占全球煤炭消费的50.6%,非化石能源占比不足10%,高比例的化石能源消费给我国和全球的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能源安全形势严峻:一方面,我国能源资源短缺,常规化石能源可持续供应能力不足,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储采比分别为30年、11.9年和25.7年,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根据储量和开采量来预测,至本世纪中叶我国的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将面临着枯竭的危险;另一方面,伴随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能源需求过快增长,能源消耗总量由2001年的15.04亿吨标煤增长至2014年的42.60亿吨标煤,石油对外依存度从本世纪初的26%上升至2014年的近60%。未来30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将不断增长,同时煤炭石油面临逐步枯竭的危险,大力发展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可再生清洁能源是改善我国能源供给结构,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手段。
国务院2014年11月公布的《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要求立足国内,加强能源供应能力建设,不断提高自主控制能源对外依存度的能力,优化能源供给结构,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根据2014年11月12日中国与美国发布的《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国将于2030年将非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中的比重提升到20%。
2、募投项目所在地太阳能资源丰富,可实现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是太阳能资源十分丰富的国家,全国三分之二的国土面积日照在2200小时以上,年太阳辐射总量大于每平方米5000兆焦,属于太阳能利用条件较好的地区。本次募投项目所在地,日照时数较长,太阳辐射总量较大,属于太阳能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通过募投项目的实施,能够增加当地绿色电能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利用当地丰富的太阳能资源,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实现公司战略发展目标
公司目前收入主要来源于电池组件和电池片的销售,根据战略规划,公司将在保持技术创新,通过工艺提升、设备改造稳固公司产品制造优势基础上,加大光伏电站工程承包市场开拓力度,加快自有光伏电站的投资、建设、运营和出售力度,并通过自有光伏电站的转让带动项目的滚动开发和光伏产品的销售,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实现光伏电站的运营,使公司在光伏硅片、电池和组件生产方面的优势延伸至光伏电站承包和光伏电站建设运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计建设220MW光伏电站,项目建成运营,将形成稳定的收入和利润来源,对外转让亦能实现项目转让收益,所得资金用于光伏电站项目的持续滚动开发。
(三)项目的可行性
1、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未来市场规模较大
光伏产业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能够保障能源安全,改善能源供应结构,应对雾霾,节能减排,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大力发展光伏产业能够实现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和支持光伏产业的持续快速发展。2014年1月和2015年3月,国家能源局确定的当年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分别为1,000万千瓦、1,780万千瓦,2015年9月,国家能源局调增部分地区2015年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全国增加光伏电站建设规模达到530万千瓦,调增后国家能源局确定2015年年度建设规模达到2,310万千瓦,较2014年规模增长131%。
根据《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路线图2050》:到2020年、2030年和2050年,我国光伏电站装机容量将分别达到1亿千瓦、4亿千瓦和10亿千瓦,根据2015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光伏大会暨展览会消息,2020年我国我光伏电站装机容量目标将从之前的1亿千瓦上调至1.5亿千瓦。2030年以后,太阳能光伏发电将成为主要的替代电源之一,2050年之后,太阳能光伏发电将成为主导电源之一。截至2016年3月末,我国光伏发电累计并网装机容量为5,031万千瓦,未来五年,我国光伏电站装机容量年均增长在2,000万千瓦左右,年均增长将达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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