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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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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科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59 证券简称:能科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1

能科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091号文核准,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839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5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4,060,6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8,963,862.24元。上述资金于2016年10月17日全部到位,已经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6年10月18日出具了天圆全验字[2016]000042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元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募投项目“高端电气传动装置产业化项目”中部分产品生产线的建设地点和实施主体,即,将部分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海能传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能传”),实施地点变更至上海能传位于上海的工厂。本次变更以“高端电气传动装置产业化项目”的募集资金对上海能传进行增资的方式实施,增资金额18,333,315.00元,同时由上海能传的另一自然人股东陈晓棣进行同比例增资,增资金额14,999,985.00元。增资完成后,上海能传的注册资本增加至50,000,000.00元。除此变更外,其他事项均无任何变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6年11月24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能科股份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21)。截至2016年12月22日,公司已向上海能传支付6,050,000.00 元。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于2017年1月4日与上海能传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芷江支行(以下简称“丙方”)、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了《高端电气传动装置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相关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上海能传电气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芷江支行

账 号:216550100100002229

金 额:6,050,000.00 元人民币

三、 《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乙方作为甲方子公司,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16550100100002229,截至2016年12月22日,该专户余额为6,05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高端电气传动装置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及子公司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旭巍、杨振慈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丁方公章的单位介绍信;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甲方、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能科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