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月5日

查看其他日期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2017-0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17-临001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市公司涉案金额:1,200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止2015年底,公司已对颐锦公司的债权计提了80%的坏账准备即5,843.64万元,2016年年报审计中公司将就是否对颐锦公司的债权进行全额计提与会计师进行沟通,如全额计提,将影响本期利润1,460.91万元。故本判决可能会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但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颐锦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锦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嘉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北京仕源伟业温泉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垣公司”、 “仕源伟业”)

2016年11月3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15)朝民(商)初字第7957号)。该判决书对国旅联合作为原告与被告北京颐锦酒店有限公司、北京嘉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判决,判决被告颐锦公司给付原告国旅联合款项一千两百万元及利息,并驳回原告国旅联合要求仕源伟业对颐锦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详见2016-临084号《国旅联合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国旅联合不服该判决,依法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颐锦公司的上诉状,颐锦公司也因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后,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1月3日,国旅联合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6]京03民终13908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 诉讼的事实和请求

(一)上诉人(原审原告)国旅联合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嘉垣公司对颐锦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嘉垣公司的履行情况足以证明其作为保证人的客观事实。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颐锦公司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国旅联合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一审判决以债务清偿保证协议确定双方债权债务数额错误,颐锦公司曾向国旅联合还款600万元不足以证明7,576.64万元债务的存在。债务清偿协议所确认的债务与事实不符,一审判决未扣除颐锦公司向国旅联合付款的数额是错误的。一审判决在证据采信上违反法律规定,将存在重大瑕疵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适用法律有误。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债务清偿保证协议》涉及国旅联合、颐锦公司、嘉垣公司三方主体,其中协议载明“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且经甲方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国旅联合未能对合同关系订立并生效的事实完成举证责任,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其依据《债务清偿保证协议》向颐锦公司及嘉垣公司主张权利,依据不足。国旅联合如认为颐锦公司仍有债务未予清偿,可在梳理原始凭证后,与颐锦公司另行解决。

三、 诉讼的判决情况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795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国旅联合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6,709元,由国旅联合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6,709元,由国旅联合负担。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通过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梳理原始凭证后另行起诉等方式主张权利。

截止2015年底,公司已对颐锦公司的债权计提了80%的坏账准备即5,843.64万元, 2016年年报审计中公司将就是否对颐锦公司的债权进行全额计提与会计师进行沟通,如全额计提,将影响本期利润1,460.91万元。故本判决可能会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但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备查文件: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3民终139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