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603239 证券简称:浙江仙通 公告编号:2017-001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 股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经公司自查,并书面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 A 股股票于 2017 年 1 月 3 日、1 月 4 日、 1 月 5 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经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调整,但1.6升以下小排量汽车购置税税率从2016年的5%上调至2017年的7.5%,公司销售情况未出现大幅波动,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但生产成本有较大变化:由于近期原材料价格涨幅巨大,①不锈钢带涨幅达39%;②PVC涨幅36%;③纸箱涨幅50%;④原油价格涨幅超过了一倍,且公司的主要原材料EPDM与PVC粒料均是原油的衍生品种,单价会随着原油价格的波动而上下浮动。
2、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书面问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涉及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导致股价异常波动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3、公司未发现需要澄清或回应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补充、更正之处。
4、经核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公司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已按规定披露的事项外,公司目前不存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 月 6 日
证券代码:603239证券简称:浙江仙通公告编号:2017-002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747 号)核准,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256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1.84 元,共计募集资金 492,710,4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46,290,16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6 年 12 月 28 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 610954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管理,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统称为《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16 年 12 月 2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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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引申如下:
一、公司已在相应银行分别设立了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广发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广发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广发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应当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康、崔海峰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3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广发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广发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及广发证券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九、广发证券发现公司、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 月 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