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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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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
全部已发行股本交割的公告

2017-0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988 证券简称:中国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7- 00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

全部已发行股本交割的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卖方,简称“本行”)于2016年6月30日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作为买方)就买卖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事宜(简称“拟议转让”)签订了买卖协议(简称“买卖协议”)。有关情况请见2016年6月30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boc.cn)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议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

本行董事会现宣布,买卖协议所述的各项先决条件已获得满足,拟议转让的交割将于2017年1月9日根据买卖协议的条款及条件进行。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证券代码:601988 证券简称:中国银行公告编号:临2017-00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的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1月18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赵安吉女士为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核准赵安吉女士的任职资格。

自2017年1月4日起,赵安吉女士就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时担任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风险政策委员会委员以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本行董事会对赵安吉女士的加入表示欢迎。

赵安吉女士的简历如下:

赵安吉女士,出生于1973年,现任美国福茂集团副董事长,负责国际航运财务、船务以及集团策略管理和营运。1994年至1996年在史密丝邦尼(Morgan Stanley Smith Barney,现属摩根士丹利集团)合并与并购部门任职。1996年至1999年任美国福茂集团副总经理,2001年至2008年先后任美国福茂集团副总裁和资深副总裁,2008年起任美国福茂集团副董事长。2005年5月全票当选“BIMCO39”(波罗的海国际海运公会39俱乐部)顾问,2005年9月获选中国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海外华人青年领袖”。2007年11月受邀担任“世界船运(中国)领袖会”主讲人。2011年4月获邀成为《华尔街日报》“经济世界中的女性”组织的创始成员之一。目前担任大都会歌剧院、现代艺术博物馆PS1、英国船东责任互保协会、福茂基金会及上海木兰教育基金会的董事,并担任哈佛商学院院长顾问委员会、卡内基—清华全球政策中心咨询委员会、林肯中心全球中国顾问委员会、大都会艺术博物馆主席委员会及美国船级协会委员会的顾问委员。同时还在美中关系全国委员会“美中杰出青年论坛”任职并当选为美国外交协会会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顾问委员,也是交通大学现美洲校友基金会的荣誉主席。赵女士1994年以三年时间毕业于哈佛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位及高级奖(Magna Cum Laude),于2001年获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赵安吉女士担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期为三年,至2019年召开的本行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

根据本行股东大会批准,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在本行领取税前薪酬的标准为:基本酬金为每人每年人民币20万元,担任风险政策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主席另附职务津贴每人每年人民币20万元,担任其他专业委员会主席另附职务津贴每人每年人民币10万元,担任专业委员会委员另附职务津贴每人每年人民币5万元。在多个委员会任职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其酬金可以累积计算。

就本行董事所知及除上文所披露外,赵安吉女士在过去三年没有在其证券于中国内地、香港或海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其他公众公司中担任董事职务,与本行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没有其他任何关系,也没有在本行或其附属公司中担任其他任何职务,亦未于本行领取过任何薪酬。于本公告发布日期,赵安吉女士不持有任何本行或其相联法团股份之权益(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的定义)。

除上文所披露外,就赵安吉女士的委任而言,没有任何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条(h)至(v)中要求而须予披露的资料,亦没有任何须提请本行股东注意的事项。赵安吉女士没有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赵安吉女士就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后,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占比超过本行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3.10A条和本行公司章程的要求。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