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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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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29 证券简称:山东药玻 编号:临2017-001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030号)核准,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6,174,862股,每股发行价格14.6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75,999,979.68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共计10,960,000.00元后,净筹得人民币665,039,979.68元。其中人民币46,174,862元为股本,人民币618,865,117.68元为资本公积。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上会师报字(2016)第5381号’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12月8日止,公司实际收到人民币666,499,979.68元,此款为本次募集资金额675,999,979.68元扣除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暨承销费9,500,000.00元后的款项。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山东省药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设立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管理, 并于近日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中国民生银行济南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金额(人民币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 215631682613 199,000,000.00

中国民生银行济南分行 698853832 269,000,000.0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 1603008129022109790 198,499,979.68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山东药玻年产18亿只一级耐水药用玻璃管制系列瓶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邱勇、刘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甲方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