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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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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公告

2017-0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23 证券简称:首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01

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建设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

●委托理财金额:截至本公告日,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本金余额为9.31亿元。

●委托理财投资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保本保收益型

●委托理财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一、委托理财概述

(一)委托理财的基本情况

1、近期,公司与建设银行北京金源支行签订协议,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本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2、近期,公司下属企业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本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3、近期,公司下属企业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太原店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本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4、近期,公司下属企业北京新燕莎商业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本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5、近期,公司下属企业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金源店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本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二)公司内部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授权总经理审批委托理财权限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授权总经理对单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的银行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投资进行审批,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流程以防控风险。该项授权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有效。

(三)到期已赎回理财产品情况

二、委托理财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说明

公司利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低风险理财产品,理财期限:不超过一年;预计收益: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投资的理财产品不存在履约担保、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费率或金额,属于保本赚息的理财产品投资。

(二)风险控制分析

公司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原则,将风险防范放在首位,对委托理财严格把关,谨慎决策。在委托理财期间,公司将与委托理财受托方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评估发现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上述理财产品对公司未来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均无负面影响,并认为该交易符合股东整体利益。

三、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进行委托理财的金额为9.31亿元。

特此公告。

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月9日

证券代码:600723 股票简称:首商股份 编号:临2017-002

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2016年4月30日分别披露了公司与北京京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港物业”)租赁合同纠纷案情况,具体详见《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03、临2016-012),并在《首商股份2016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 重要事项”中详细披露了公司与京港物业诉讼进展情况。

2016年12月2日,公司接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三中院”)通知,鉴于京港物业本诉请求有确认合同解除项,因此应按照合同租金总额作为标的额确定诉讼管辖权。据此计算,京港物业本诉的诉讼标的已超过北京市三中院的级别管辖,依法应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审理,故北京市三中院将终止对京港物业本诉的审理,向北京市高院移交相关案卷,北京市高院已同意接受案件移送。北京市三中院告知公司,可撤回在北京市三中院对京港物业提起的反诉,并于收到北京市高院受理京港物业本诉的立案通知后,在北京市高院再行提起反诉。

截止公告日,公司已在北京市三中院办理完毕反诉撤诉手续,并已收到北京市三中院退回的反诉费。待公司收到北京市高院的通知并提起反诉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