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409 证券简称:山东地矿 公告编号:2017-004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位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东地矿)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472号),就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公司诉讼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宝德瑞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褚志邦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股份补偿一案提起的上诉做出民事判决,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宁阳县罡城镇项目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赵晖,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750号5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虹,董事长。
原审被告: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甸柳新村三区一号燕翔大厦252室。
法定代表人:赵赵,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宝德瑞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甲12号万寿宾馆B座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褚志邦,男,汉族。
住所地:山西省娄烦县娄烦镇北大街46号。
(二)本案案情介绍
2015年6月9日,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部分发行对象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在证券交易市场购回应赠送股份不足部分及股份被质押一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司于同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已于当日发布了《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5-040)。
2015年7月21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股份首批股份赠与已经实施完成,鉴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行对象北京宝德瑞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无法联系,北京宝德瑞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持有公司的6,328,916股股份,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的1,557,017股股份无法赠与给具有受偿权股东,同时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行对象褚志邦持有的股份已被质押,其应赠与给具有受偿权股东的1,697,522 股股份也无法实施赠与。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发布的《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股份赠与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15-046)。
为维护投资者尤其是具有受偿权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加快剩余股份的赠与进度,公司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股份首批股份赠与完成后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交了《追加当事人及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在2015年6月9日的诉讼案中追加当事人及增加诉讼请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追加当事人及增加诉讼请求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4)。
2016年3月29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5]鲁商初字第48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作为原告诉讼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宝德瑞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褚志邦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股份补偿一案做出民事判决,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同日发布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17)。
2016年7月19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应诉通 知书》([2016]最高法民终472号),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原审人民法院已将一审案卷及上诉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受理该案,并于2016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此案。
以上公告内容请参见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
(三)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山东省最高人民法院(2015)鲁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
2、驳回山东地矿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3、本案诉讼费用由山东地矿承担。
二、判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954元,由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另公司就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17,803,126股公司股票事宜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发布的《关于收到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01),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裁定。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后期利润无重大影响。
本次诉讼处于送达阶段,尚未执行,公司将根据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472号)。
特此公告。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