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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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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7-0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12月8日证监许可[2016]3041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一部分 绪言

《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 基金账户: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指《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9、 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份额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5、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6、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78、80号11层1101内11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78、80号11层1101内1105室

设立日期:2016年6月16日

法定代表人:洪正华

联系人:李洋

电话:010-56793193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249号文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0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股东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负责,并向股东汇报。公司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4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公司设1名执行监事,1名职工监事。监事向股东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洪正华先生,董事长,1966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经济学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农业经济学专业,具有24年投资从业经验。曾先后供职于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2016年6月至今,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四汝先生,董事、总经理,1970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经济学博士,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投资经济专业,具有15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先后供职于湖北工业大学、山西省长治市发改委(挂职)、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监会人事教育部培训教育处(借调)、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2016年6月至今,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俊海先生,独立董事,1969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法学博士,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现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2016年6月至今,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军生先生,独立董事,1960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博士研究生,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曾供职于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中工信托投资公司,现为中国经济技术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副董事长,2016年6月至今,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卫平先生,独立董事,1976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博士研究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现担任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2016年6月至今,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善存先生,独立董事,1964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管理学博士,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担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2016年6月至今,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执行监事

张菁竹女士,执行监事,1975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曾供职于中联在线信息发展有限公司、香港威士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高级总监,兼任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10月至今,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3、职工监事

吕磊先生,职工监事,1988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金融学硕士,毕业于英国埃塞克斯大学计算金融学专业。曾供职于众和一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2016年6月至今,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室交易主管。

4、高级管理人员

陈四汝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陈韬先生,督察长,1973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法学硕士,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具有10年金融从业经验。曾供职于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2016年10月至今,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5、本基金基金经理

杜晓安女士,基金经理,1986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商业管理硕士,毕业于英国阿斯顿大学商业管理专业。曾供职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交易经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2016年9月至今,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陈四汝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杜晓安女士,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简历请参见基金经理)。

韩浩先生,研究部副总监,1981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工商管理硕士,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具有10年业内从业经验。曾供职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2016年9月至今,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

王雷先生,总经理助理兼产品开发部总监,1973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经济学硕士,毕业于英国谢菲尔德大学。曾供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0月至今,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产品开发部总监。

吕磊先生,中央交易室交易主管(简历请参见职工监事)。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基金管理人: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