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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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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17-004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55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条件的八家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6,993,598股,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为7.0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173,964,993.94元,扣除发行费用9,686,1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64,278,893.94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12月30日出具了“XYZH/2016YCA20136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个,账号分别为:

1.账号为64101560061231440000(以下简称专户一),专户金额为343,384,793.94元。专户一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账号为64101560063127270000(以下简称专户二),截至2016年12月30日,专户余额为134,988,000.00元。专户二仅用于甲方银星一井矿产压覆区30MWp光伏电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账号为64101560063129850000(以下简称专户三),截至2016年12月30日,专户余额为425,751,500.00元。专户三仅用于甲方银星能源中宁长山头99MW风力发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账号为64101560063131410000(以下简称专户四),截至2016年12月30日,专户余额为261,036,000.00元。专户四仅用于甲方吴忠太阳山50MW风电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丙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蔡诗文、田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8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月17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17-007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银星能源

股票代码:000862

信息披露义务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的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投资组合财通定增18号、通达定增2号、富春定增稳盈1号、玉泉682号、财通多策略福享、财通多策略福瑞、恒增鑫享11号、富春定增1099号、财智定增15号、恒增鑫享14号、定增宝安全垫11号、锦绣飞科定增分级19号、富春定增1175号、优选财富VIP尊享定增6号、恒增鑫享13号、定增宝尊享1号、富春定增禧享3号、定增驱动8号、优选财富VIP尊享定增5号、恒增鑫享12号、古木投资瑞潇芃鑫定增1号、天汇达定增1号、富春华骏9号、玉泉602号、复华定增6号、永期定增3号、锦绣定增分级37号、富春尊享稳赢定增3号、富春尊享稳赢定增4号(下称“该等投资组合”)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持有的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概述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财通基金目前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表所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日,除持有银星能源已发行5%以上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还持有天目药业(股票代码:600671)、北京城建(股票代码:600266)、吉林化纤(战略投资,股票代码:000420)、证通电子(股票代码:002197)、龙宇燃油(股票代码:603003)、美菱电器(股票代码:000521)、云铝股份(股票代码:000807)、首旅酒店(股票代码:600258)已发行的5%以上股份。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该等投资组合基于对银星能源企业价值分析与前景的预测,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持股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为旗下投资组合持有人创造收益。

二、未来十二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该等投资组合未来12个月内无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该等投资组合未持有银星能源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该等投资组合持有银星能源39,459,459股,占银星能源总股本的5.57%。

本次发行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该等投资组合持有银星能源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人旗下该等投资组合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银星能源非公开发行股份已履行必要批准程序。

三、本次股份认购权利限制的说明

财通基金旗下该等投资组合承诺本次认购的银星能源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该等投资组合没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银星能源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二)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银星能源签署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深交所和上市公司办公地点。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刘未

签署日期:2017年1月16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刘未

签署日期:2017年1月16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17-008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星能源或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55号)核准。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16年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后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三、发行对象的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瑞丰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所认购的由银星能源本次发行的股票,自银星能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日起锁定12个月。”

四、保荐机构的声明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发行人律师的声明

本次非公开发行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确认其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律师对发行人在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次非公开发行会计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确认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内容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由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截至目前,上述相关承诺均正常履行,不存在违背上述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