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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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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2017-0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5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情况及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情况

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051号《关于核准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4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917.6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482.4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6,482.40万元以及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653.60万元共计人民币27,136.00万元已于2017年1月9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市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7年1月9日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48380001号《验资报告》。

2、根据《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承诺如下:

单位:万元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共需资金 29,851.49 万元,其中26,482.40万元使用首发上市募集资金,其余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根据项目实际建设进度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支付的款项。

二、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该项目建设。公司出具《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截止2017年 1 月 10 日,公司累计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为 14,388.29 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出具瑞华核字[2017]48380001 号《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

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募投项目的投资额、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和本次置换金额见下表:

单位:万元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实施。

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1、2017年 1 月 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14,388.29 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14,388.29 万元。

2、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14,388.29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14,388.29 万元。

3、2017年 1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 14,388.29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14,388.29 万元。

4、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核查意见,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核字[2017]48380001 号《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6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公司上市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6】3051号),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4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917.6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482.4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6,482.40万元以及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653.60万元共计人民币27,136.00万元已于2017年1月9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市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7年1月9日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4838000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划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7年 1 月 10 日,公司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瑛(身份证号:310110197508198023)、周服山(身份证号:610103197205022474)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 %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9年12月31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7]48380001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