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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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1-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78 证券简称:东方创业 公告编号:2017-001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月1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85号A座26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吕勇明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管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本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与内控审计工作。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与内控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00万元。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崔源、龚嘉驰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聘请的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源、龚嘉驰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