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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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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变更仲裁请求通知的公告

2017-01-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华胜天成 股票代码:600410 编号:临2017-007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变更仲裁请求通知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收到仲裁通知的公告》(临2017-001)。

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送达《变更请求受理通知》,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称“神州数码”或“申请人”)将原仲裁请求第二项变更为: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延期支付货款造成的申请人利息损失(自2015年1月7日至2016年11月30日为人民币2,708,255.83元,此后每日按人民币5,090.45元计算。)

变更后的全部仲裁请求为:

1.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39,116,128元;

2.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延期支付货款造成的申请人利息损失(自2015年1月7日至2016年11月30日为人民币2,708,255.83元,此后每日按人民币5,090.45元计算。);

3. 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在本案中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955,806.4元;

4. 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公司将积极协调相关各方解决争议,并将依法应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至公告日止,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月20日

股票代码:600410 股票简称:华胜天成 编号:临2017-008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参与大数据产业基金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投资参与大数据产业基金并签署有限合伙协议的公告》(编号:临2016-057),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2亿元人民币参与设立深圳市阿斯特创新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称“创新基金”或“合伙企业”)。

2017年1月18日,公司收到创新基金普通合伙人发来的进展通知,现公告如下:

一、创新基金基本情况的变更

在创新基金的设立过程中,主要在基金名称、有限合伙人、基金规模、部分合伙人出资份额等方面发生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1. 基金名称:

变更前:深圳市阿斯特创新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变更后:深圳南山阿斯特创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增有限合伙人

创新基金新增有限合伙人深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有限公司。变更后,创新基金合伙人情况如下:

深圳市优尼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目前正在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3. 基金规模:

变更前:70,200万元

变更后:82,200万元

4.经营范围: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投资咨询等。(具体经营范围以相关机关核准为准)。

5.创新基金各合伙人出资数额情况:

6. 合伙期限:8年(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持有半数以上合伙企业权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经营期限最多可延长2年)。

二、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创新基金新增一名有限责任合伙人后,经各方协商原合伙协议作废,重新签署了《深圳南山阿斯特创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称“合伙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合伙事务的执行

(1)有限合伙企业(即创新基金)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深圳优尼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为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其委派代表为朱海。

(2)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根据出资比例进行表决并经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4)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修改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更改基金合伙企业与管理人之间的委托管理协议;决定认缴出资总额的增加或减少;合伙企业的终止或解散。

2.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2)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

3.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且投资决策委员会已让合伙企业延长2年经营期限;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4.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5.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6.生效时间及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三、其他

协议各方正在就《合伙协议》未尽事宜进行沟通。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创新基金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