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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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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017-01-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300580 股票简称:贝斯特 公告编号:2017-004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股票交易于2017年1月18日、1月19日连续两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经公司自查: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二)经公司自查: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经公司自查,公司没有需要澄清或回应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

(四)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一)公司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登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股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关于风险的描述,上述风险因素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二)公司2016年全年预计实现营业收入50,000万元至6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4.90%至25.89%;公司2016年全年净利润预计为9,500万元至12,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0.97%至26.32%。(前述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三)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披露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股票代码:300580 股票简称:贝斯特 公告编号:2017-005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862号)核准,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9.5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7,9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3,764.6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185.4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7年1月6日全部到账,并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苏公W[2017]B002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17年01月1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董事长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胡埭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上述三家银行(以下合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17年01月12日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先卫国、李石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3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及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无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胡埭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